未来爱情婚姻家庭发展走势图爱情婚姻离婚(未来爱情婚姻走向)
目录导读:
一:当今中国爱情婚姻家庭现状
出嫁 离婚 出嫁
二:未来爱情婚姻制度的发展走势和走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个人对另一自个的依赖程度会愈来愈小,爱情婚姻这种相互依赖的抱团取暖制度会显得没有那么的重要了。
我不敢说它会消亡掉,不过必定 会变的愈来愈不是事,不再像我们的爸妈认为的那样,孩子到了一定的年龄段是务 必要出嫁的,要不就显得不主流,显得突兀,显得不正常了。
1、经济越发达,爱情婚姻越不是事
上面这一张图可以看出,在我国出嫁率在下降,离婚率在升高。
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此等情形状况比起我们国家要严重。离婚率在升高说明合则聚不合则分好像变成了人们交往异性的一种主流思想。
爱情婚姻不是人类的必需品,没有它我们断然不会死,在一起过的幸福就继续,不幸福完全可以选择离婚,为啥非要死守着一段腐朽到骨子里的爱情婚姻不放手呢?
出嫁是奔着幸福去的,不是为了表演给其他人看着正常的。无论选择单身、出嫁、离婚first of all的意图都是要自己感觉幸福。
外人的眼光是不是事的。在现现在的社会中,我们会活的更加自由。
2、爱情婚姻对于有一部分人来说,业已不如金钱、名利重要了
吴大叔出轨,包养小三,老婆选择原谅,还和吴大叔站在一起共同护送小三去监狱。呵呵!!!这不恰恰说明了爱情婚姻对于一位女士来说还不如金钱重要。
那些说道:如果俺的老公出轨了,俺必须会选择不原谅,紧接着离婚的女人,俺现在只想说那是由于你的老公不值钱,你还没有看透人性。
你看看那些富豪,明星的老公出轨了,为啥老婆会第1时间出来发文原谅呢?由于他们看透了,出轨可以,不过俺必须要牢牢握住属于俺的金钱和安全感。
感情难以握住不依靠谱,不过金钱可以,只有握住手里的东西才能真实的带给你安全感。
3、依据法国最新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未来合作性爸妈会成为主流
依据最新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法国夺得20二十四年欧洲“生育冠军”,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达0。5%,稳居欧盟第1位,并且远远高于欧盟平均水平0。075%。
在高人口增添率的背后,有一项数据引起注意和提防。这几个新生儿中,有超过50%为“合作性爸妈”生下来的孩子。
呵呵!!!使俺们先来科普一下何谓“合作性爸妈”。
合作性爸妈就是男女二个人不出嫁,不过一起生养孩子。不需要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干预对方的一切事务,女的不需要孝敬公婆,男的不需要讨好岳爸妈。
在一起只是为了生育孩子,一起抚养孩子。
在我国,法律开始允许未婚母亲生育的孩子上户口了,在一线城市中,合作性爸妈的现象也业已显现了。
4、爱情婚姻的实质就是性和生育,假如这两项能够解决,出嫁还有意义吗?
李嘉诚的次子李泽楷今年已经53岁了,目前还没有结婚成家,假如经常关注互联网的话,肯定知道他的身边就没有缺过女人。
梁洛施在19岁的时刻,先后为他生育了3个儿子,爱情婚姻中的两大实质性的问题对于他已经解决了,干嘛还要出嫁呢?
网上被大家炒的纷纷扬扬的拥有260亿的煮先生,现年四十岁,未婚,却生育了12个孩子,孩子的妈妈是不一样的 女人,他的目标是生育50个孩子。
三:当代爱情婚姻家庭制度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走势
(一)古时候的爱情婚姻制度是爸妈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爱情婚姻,家庭制度遵从守旧的男尊女卑
(二)近代爱情婚姻家庭制度有所改变,表此刻,废止缠足、和爱情婚姻自由上(1919年爱情婚姻自由才正式兴起)
(三)当代爱情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表此刻男女平等上,家庭逐渐发展为核心家庭
四:中国爱情婚姻的发展趋向?
新中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www。yfzs。gov。cn/ 2005-09-14 20:26:10
【内容提要】70年代末以来,我国从事爱情婚姻家庭法学钻石的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活动增多,学科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诸多学术范畴获得研究成果的并 且,对中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亦功不可没。21世纪的中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应改变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强学术上的开拓与创新,争取在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
【关 键 词】爱情婚姻家庭、爱情婚姻家庭法、爱情婚姻家庭法学
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拥有的相对单独的性质和我国法学钻石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新中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叫作“文化大剪掉鞭子”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爱情婚姻家庭法学也得到了新生,在钻石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显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1。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添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尤其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崭露头角。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范畴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爱情婚姻家庭问题钻石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爱情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爱情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爱情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亦有对应的学术团体。以爱情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添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1次爱情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从此以后,以中国法学会爱情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爱情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数次全国性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爱情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式类型的爱情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爱情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爱情婚姻、涉外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和区际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这几个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范畴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注重和重视调查研究,关注爱情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很多会议收到的论文中,都包括若干很有价值的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报告或疑难案件剖析。90年代,随着国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学者参加立法活动的机会增多,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很多学术活动以完善爱情婚姻家庭法制为中心议题,事实上成了立法问题研讨会。
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界人士通过与外国及台、港、澳学者互访等多种途径,开阔了研究视野,掌握了世界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有效地促进了自己一身学术水平的提高。
2。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70年代末,爱情婚姻家庭法学从“民事条文和法律”课程中分离出来,被列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单独课程。与此并 且,不少高等院校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研究生硕士,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为该方向硕士开设爱情婚姻家庭法专题研究、我国古代婚制研究、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程;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比较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1994年,中华民族大学法学院开始招收以爱情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现已培养博士生11名(包括已毕业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出版了“文革”后第1种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教材《爱情婚姻法概论》(民法教研室集体编著,杨大文执笔定稿),这部教材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政系开设爱情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急迫需要。不过,因为思想禁锢尚未完全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还明显地存在“左”的痕迹。
80年代是我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多种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标志。1982年,由杨大文任主编、杨杯英任副主编的《爱情婚姻法教程》出版,该书内容包括爱情婚姻家庭制度与爱情婚姻法、爱情婚姻法的历史发展、中国爱情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爱情婚姻立法、爱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爱情婚姻的成立、爱情婚姻的效力、爱情婚姻的终止、离婚的法律后果、爸妈子女、收养、爱情婚姻法的适用等章。这部教材以马克思主义的爱情婚姻家庭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汇总了中国爱情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对爱情婚姻家庭范畴的各项具体制度做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规范,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评析。它初步奠定了我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教科书的框架,在国内有着宽广的、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对构建我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学科体系也起了有利的作用。
1985年,纳入国家教委“七五”规划文科教材建设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五个项目同时上马,包括法律专业本科必修课教材《爱情婚姻法学》(注:杨大文主编,中华民族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选修课教材《比较家庭法》(注:李志敏任主编,张贤钰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该书既是高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较法学著作)以及中外爱情婚姻家庭法参考资料、案例选编等,于1990年全部出版。《爱情婚姻法学》与《爱情婚姻法教程》相比较,在内容上有所扩展,有所提高,预示着我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渐趋成熟。这两部教材分别获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出色奖。此外,各式类型的成人教导教材如大学函授教材、电视广播教材、自学考试教材等也纷纷出版。
近几年来,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有一种回归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趋势,个别院校将课程冠以“亲属法学”的名称。1997年出版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为《亲属法》(注: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教材对原有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教材体系做了重大调整和补充,内容包括亲属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出嫁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法、收养法、监护法、抚养法等章。将监护法和抚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预示着中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爱情婚姻法的范畴;盛行已久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在形式上与爱情婚姻法体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内容上所拥有的注释特征正在得到改变。
在教材建设的并 且,一批质量较高的专著和译著相继问世,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为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有杨怀英、赵勇山等人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爱情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主编的《当代中国爱情婚姻家庭问题》(注: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我国古代民法》第3章《我国古代民法中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其第3章以独一无二的视角挖掘了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家庭法倡导的亲属尊老爱幼、老妇相敬如宾爱而不淫等出色文化遗产。书中关于儒、道、释三教对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与影响的研究,超越了20世纪前半叶爱情婚姻家庭史学著作的研究范围,结论精辟独到);陶毅、明欣著《中国爱情婚姻家庭制度史》(注:东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这是我国20世纪唯一一部爱情婚姻家庭法制史专著);陈鹏著《中国爱情婚姻史稿》(注: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陈小君、曹诗权主编的《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译作品《美国爱情婚姻与爱情婚姻法》、《日本民法•亲属法》、《离婚法社会学》、《爱情婚姻与家庭的源头》(注:这几本书的原作者分别为:〔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日〕我妻荣;〔日〕利谷信义、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苏〕谢苗诺夫。翻译者分别为:顾培东、杨遂全;夏玉芝;陈明侠、许继华;蔡俊生)等。
与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有关的一些范畴,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爱情婚姻家庭社会学、爱情婚姻家庭心理学、爱情婚姻家庭伦理学等也获得了长足发展,收获满满。
3。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来,随着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一步步恢复、发展和繁荣,研究范畴愈来愈宽,各式专题研究愈来愈深入。现将学者们关注的几个问题及论点简要概括如下:
1、关于爱情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特性。此问题在80年代早期还鲜为人们议论,学者们几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50、60年代关于爱情婚姻家庭法是单独法律部门的思维定式。1986年《中华人民民法通则》颁布后,爱情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立法体制上获得了解决,确定爱情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界到80年代后期,终于打破了以往把爱情婚姻家庭法作为单独部门法钻石的局限和偏狭。学者们论证了爱情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的种种理由,指出:在调整对象的外延上,爱情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调整对象的内涵上,爱情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一致性,两者构成了“私法”的完整内容;在法的效果上,爱情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统一性;在当今社会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渐趋弱化,爱情婚姻家庭法在原则上不断向民法靠近。
与此并 且,几乎所有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者都主张,爱情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规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点,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对单独的性质。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固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属于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不外乎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对应的后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要求,而爱情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不怎么样皆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爱情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决不能将其与普通的共有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量齐观。学者们还这样想,爱情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里边 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并且提出了亲属法律行为的限定性,亲属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等论点。主张对爱情婚姻家庭范畴的法律行为应当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之义自治原则在爱情婚姻家庭法中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学者们指出,爱情婚姻家庭法是还是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同爱情婚姻家庭法学能不能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从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广泛内容和发展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实际需要来看,似以作为法学中单独的分支学科为宜。90年代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者均不采部门爱情婚姻家庭法说而采学科爱情婚姻家庭法说。
2、关于事实爱情婚姻和无效爱情婚姻。事实爱情婚姻是相比于法律爱情婚姻来讲的。在我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中,事实爱情婚姻属于违法爱情婚姻和无效爱情婚姻的范围。1980年爱情婚姻法对爱情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作明文规定。对事实爱情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有人认为须以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为事实爱情婚姻的构成条件之一;有人则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事实爱情婚姻(事实重婚)。有学者提出对事实爱情婚姻应采取没有承认主义,确认其为无效爱情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离婚论。还有学者主张对事实爱情婚姻采取限制承认主义,即依据我国国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爱情婚姻为合法爱情婚姻。还有少数学者坚持采取承认主义,凡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出嫁论。
到90年代,有关事实爱情婚姻的研究被无效爱情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学者们认为,我国现行爱情婚姻法中仅有关于爱情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而无关于无效爱情婚姻的规定,这是我国爱情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空白。有关无效爱情婚姻的规范体系,是出嫁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爱情婚姻是欠缺爱情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不具有爱情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违法爱情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缘故,在立法层次上确立有关无效爱情婚姻的规范体系,是防治违法爱情婚姻的本质对策。学者们从法理、立法、司法实践和爱情婚姻管理等角度对无效爱情婚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很多人提出,局中人欠缺出嫁合意、未达法定婚龄、违背禁止出嫁或暂缓出嫁的规定、不合法定出嫁方式均为爱情婚姻无效的缘故。确认爱情婚姻无效可以兼采爱情婚姻登记管理jiguan确认无效和人民确认无效两种流程。爱情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局中人间不发生夫妻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财产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而不应按夫妻财产制处理。
3、关于夫妻财产制。学者们普遍认为,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加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根本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中爱情婚姻家庭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亦有助于保障那些因为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利益。不过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依照那个时候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内容过于简单,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的情形和问题不相适应,内容显然滞后。有的学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改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扩大个人财产的拥有。有人进一步主张实行婚前财产登记,以防止婚后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或爱情婚姻终止时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发生争执。有人建议提高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约定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双方意思预示必须真实自愿;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侵害第3人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婚前,也可在爱情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应以书面为之。婚前所做约定应列入出嫁登记问题与事项,婚后所做约定则须经过公证或向爱情婚姻登记管理jiguan申报,要不然不得对抗第3人。约定应以夫妻财产所有权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权等方面做合法约定。
4、关于离婚观和离婚制度。早在70年代末,学者们就提出应当正确评价离婚制度在宏观上改善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的积极作用,并且还应依法防止轻率离婚,以维护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的稳定。很多人主张在立法上采用无责主义的离婚理由,是不是准予离婚应以感情是否无可挽回地破裂为客观根据,而不应过分地强调理由、过错等因素。准予离婚只是对已经死亡的爱情婚姻从法律上确认其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准离婚来惩罚有过错的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学者们仍然坚持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不过对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准争议较大。对此,大体有以下三种看法:第1种看法认为我国法定离婚条件是有充分理论和实践依据的,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离婚观,又是我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汇总。第2种看法认为现行法定离婚条件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对爱情婚姻家庭之稳定的需求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客观上削弱了法律对爱情婚姻家庭的保护作用和控制程度。因此很有必要强调离婚中感情与义务的统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对过错方故意制造离婚纠纷的,应加以必要的限制。第3种看法认为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不尽科学,将其改为“爱情婚姻破裂”或“爱情婚姻关系破裂”更为妥当。理由是:(1)以爱情婚姻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是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走势。如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1970年美国统一出嫁离婚法的规定。(2)爱情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爱情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所以爱情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内容都遭受到了破坏,才象征着爱情婚姻的崩溃和死亡。(3)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围,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改为“爱情婚姻关系破裂”,我们就不再是用主观标准评价某一爱情婚姻关系的实际,而是用客观标准来认定它的现状,从而决定应否准予离婚。第3种看法后来被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大部分学者接受。
在离婚法律后果的讨论中,对于配偶与第3者通奸,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双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个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一样的观点。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1)法无明文规定,该行为侵害的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法救济的对象;(2)对此行为的处罚已有党纪、政纪规定,不必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另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应允许请求赔偿。不过对通奸行为到底侵害了另一半的何种权利则有不同见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权利;(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用”权利;(3)较多的人认为侵害了妻(夫)的名誉权,由于这种行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并遭受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对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产生不良作用与影响,情形严重者如同名誉权受损害。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受侵害可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根据。此外学者们还就赔偿的条件、赔偿的主体、赔偿的标准等问题发表了各式主张和意见。
4。对中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
我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界对爱情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没的。数位爱情婚姻家庭法学者曾担任《爱情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爱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爱情婚姻法学研究会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了修改现行爱情婚姻法的意见,这一方面的立法研究是最近几年以来爱情婚姻家庭法学钻石的重要成果。
1992年至1994年,爱情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八五”课题《完善爱情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学者参与了课题的调研和报告撰写。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爱情婚姻家庭》,该书是一部专门研究爱情婚姻家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学术著作。学者们汇总了我国爱情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论证了修改爱情婚姻法、制定新爱情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新爱情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学者们对现行爱情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滞后性做了深入的评析;对需要增设或修改的各式具体制度和规范,如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无效爱情婚姻、夫妻财产制、亲权、监护、扶养、有关离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涉外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和区际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主张和方案。
5。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碰到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爱情婚姻家庭法学,从恢复到发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断进步的,也达到了相当程度的繁荣,不过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见它存在的问题,认识和解决如此问题,是发展21世纪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关键。
1、专业研究者势单力薄,高水平的论理著述为数不多。法学界固然显现了一些颇有名望和建树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家,最近几年以来又产生了一批出色的年轻学者,不过不管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专业研究队伍都还比较薄弱。学术著作不但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专著,有些是“法律引读式”专著,真真正正称得上担纲之作的著作极其少见。有些论文因袭教材,或者仅就有关法律政策、司法解释及一些社会问题做一般性的论述,学术上的开拓、创新明显不足。
2、很多教材雷同,模式陈旧。70年代末以来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有几十种之多,而其体系结构和内容大同小异。通常是先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爱情婚姻家庭观、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爱情婚姻法的概念、对象、历史发展和亲属的一般知识,接着对爱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阐释,紧接着分别对出嫁制度、家庭人员关系、离婚制度进行阐述。诚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渐增添了一些现行爱情婚姻法规定之外的内容,如适当地介绍外国爱情婚姻家庭制度和理论,增添对爱情婚姻家庭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论述。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讲,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阐解爱情婚姻家庭法律的特点并未彻底改变。
3、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学科体系不够健全。80年代以来大量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论文,大都属于立法研究或法律对策钻石的性质。而有关爱情婚姻家庭法的原则、爱情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规律、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和内容、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却少有人问津,而基础理论问题恰恰是一门学科的基石。爱情婚姻家庭法学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应当引起我们注意和提防。作为一门学科,爱情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只是对现行法律政策进行学理解释,也不能只是将古今中外爱情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进行简单堆砌,而应当从富饶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律和法律现象中抽象和提炼出有着内在逻辑的论理系统。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不管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都要比爱情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的体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内涵。怎样打破“注释法学”和“教材法学”的藩篱,构建一个更科学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体系,依然是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爱情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根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的发展变革密切相关。21世纪的到来,为爱情婚姻家庭范畴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也对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招引更加的多的年轻学者加入到爱情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队伍中来,出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要进一步开阔研究视野,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哲学的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方法、社会学的调查和实证的方式方法、数学的定量剖析的方式方法以及伦理学的、心理学的方式方法等,进行综合性研究,力争在下个世纪使咱们国家的爱情婚姻家庭法学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开拓性的进展。(杨大文 马忆南)
五:2030年未来爱情婚姻消亡
2030年未来爱情婚姻消亡
2030年未来爱情婚姻消亡,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人都不能同意出嫁。甚至出现恐婚的行为,非常抗拒出嫁。那么接着下面我给大众共享2030年未来爱情婚姻消亡的有关的内容,一起跟随我来了解看一下吧!!!
2030年未来爱情婚姻消亡1
爱情婚姻制度未来会消亡吗?
爱情婚姻制度致使人性之间的紧张
它是要求完全的一对一,白头到老,不过人的情感流动性很大,喜新厌旧,七年之痒之类的现象就很能说明问题。二个人在一起时间久了,将会有审美疲劳。
在当今社会都市,人们遇上外遇的机会也大大增添了。它和爱情婚姻制度要求的一对一忠诚是相悖的,就致使了内在紧张,所以好多人对当前的爱情婚姻制度会有抗拒心理。
人的寿命大大延长
在传统社会,人的寿命一般只有三四十年,不过在当今社会,人均寿命已经提升到七八十年,日本国民人均寿命已经到了80多岁。当人只能活三四十年的时刻,他刚刚能赶上找到情侣,生了孩子,孩子还没长大,这个人就去世了。
可是到了现代,你要和一个人五六十年的活法下去,这个事情一向就使人望而生畏,因此这也是目前爱情婚姻制度使人难受的地方。
性目的的改变
在传统社会,性的最主要最正当的意图就是传宗接代,性活动最正当的理由就是生育,假如说性活动是为了快乐,那么这样就是不正常的。。到了现代呢,性的意图改变了,常常就是为了快乐。假如待爱情婚姻里头,性对象总归是固定的,而且必须面对几十年,没有更加的多变化和选择,因此好多人就不出嫁了。
那么爱情婚姻制度真的会慢慢消亡吗?其实也就是说并不会,而是会愈来愈多走向多元化,会有这么几种形式。
爱情婚姻制度继续存在的几种形式
适合一对一爱情婚姻的人,就是发生了激情之爱,两人心无旁骛,只要海枯石烂,终身厮守,务必要跟你过到底,有这种冲动的人,适合从一而终的爱情婚姻。
一种是开放式的爱情婚姻,是指二个人还是一对,不过在肉体上相互不管束,不严格禁止对方出轨。打比方说他在爱情婚姻中爱上另一个人,又不想跟原配离婚,能否把第3者接纳进来,成为三人或四人的关系,成为一种开放式的爱情婚姻。
还有一种叫合同制爱情婚姻。像是商业合同那样,订在一起几年的合同,到期了关系自动解除,假如想继续保持关系,可以再续约,这叫做合同制的爱情婚姻。
最后一种形式就是同居了。不出嫁,不过两人是一对一的关系,同居是不领出嫁证的,有爱的时刻,有性招引的时刻,就在一起,厌倦了就分开,此亦为一种形式。
对于当今社会的年轻人,完全可以有许多和传统爱情婚姻不相同的选择,不用担心身上背负的传统枷锁,努力寻找适合本人的生活方式。
2030年未来爱情婚姻消亡2
爱情婚姻制度究竟为啥呢而存在?为啥呢又会走向岌岌可危?
爱情婚姻制度已经存续了许多年,其本身就有许多优点,从打比方说可以增强个体抵抗外界风险的能力,在以前爱情婚姻的缔结还不错让一个家庭变得凝结聚集力更强,有了宗族和族谱的概念,并且容易形成对应的向心力,对于女性来讲,在怀胎生子期间,还不错由男性负责家庭当中开支,以便女性更佳的哺育后代,当然对于男性来讲,自己也可以有本人的确定的孩子和血脉,其乐融融,一家和和睦睦,一代又一代的传递下来。
随着近年的发展,爱情婚姻的制度又能够让一个家庭汇集出来更大更强的凝结聚集力,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互帮互助,对于老人养老和孩子赡养,都形成了相对较好的代际传递,更加的重要的是爱情婚姻能够让婚内行为合法化,避开了江湖上的一些恶 性 事 件和各式性案件的频繁发生,客观程度上也对女性进行了保护,试想一下,假如没婚姻,那么所有女性都将是无根之草,而本身男性就是在体力上面占据优势的,如此的情况下,受到的危险和风险性将极大地增添。
说到底爱情婚姻有延续子孙后代,增强家族凝结聚集力,可以使男女各司其职,相互协力,抵御风险,并且同时也能够赡养老人,哺育后代,增强财富的传承,更佳地保护女性等等诸多优势,可是如今为啥呢爱情婚姻制度却开始摇摇欲坠了呢?主要也是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作用与影响,不但是爱情婚姻对于男女双方的促进作用减弱,也在于本身爱情婚姻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愈来愈强,让愈来愈多的人不堪重负,打比方说说高额彩礼,婚内磨合矛盾,婆媳矛盾,女性生育职场断层,婚内出轨家暴,形式夫妻,经济压力过大等等诸多因素。
爱情婚姻制度未来真的会消亡吗?其未来又会走向何处?
如今爱情婚姻给许多人带来的边际正面效应愈来愈弱,不过所附加的责任和压力却愈来愈大,打比方说说,一个人明明可以过得很好,不过一旦需要进入爱情婚姻,就需要磨合,需要责任,这还不算出嫁前的买房,买车,彩礼,婚礼,随便算下来都是上百万的花费,而这几个在进入婚后,才只是个开始,因为一方生育,另外一方需要承担起一个家庭的所有重担,上有老,下有小,还要赡养爸妈,可以说是二十四小时连轴转,不断地拼命,不敢失业,不敢辞职,只能拼命赚money,爱情婚姻让愈来愈多的人感觉疲惫,偶尔感觉不是给自己而活,而是为了别人而活。
在爱情婚姻给太多的人带来的正面效应愈来愈弱的时刻,或者爱情婚姻的负面效果愈来愈显现的时刻,自不然就会有许多人拒绝爱情婚姻,或者远离爱情婚姻,选取一个人,一个人,不需要买房,买车,也不需要承担养孩子的压力,一个人挣到钱之后可以及时行乐,完全不用背负沉重生活负担,生活质量确实提升了不止一个台阶,不过自然也要面临老来孤苦伶仃,一 生无儿无女,羡慕别人成双成对或者儿女双全,子孙满堂的遗憾,有时候也会感觉孤独,也想有个人陪,不过任何人都有着自己的抉择,我们也不可以说其百分百是错,既然有得就有失吗。
爱情婚姻制度持续到现在,依旧有着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未来出嫁族和不婚族将共同存在,爱情婚姻也不再是所有人到达一定年龄后来的必然选择,可以选择出嫁,也可以选择不婚,可以选择要小孩,也可以选择不要小孩,也就是说爱情婚姻是人生的一道选择题,而不再是一道必选题,当然爱情婚姻制度,也没有可能崩溃,断然不会消亡,真真正正爱的人还是愿意给双方一个看得见的未来,愿意走入爱情婚姻,不爱的人可能会走入开放式爱情婚姻,不过这种爱情婚姻大约率不会获得社会名符其实的认可,拉拉和丁克,出轨将变得可以接受,社会也变得愈来愈包容,这个可能是大的一个趋势。
六:爱情婚姻的形式
自古以来,爱情婚姻有多种形式出现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夫妻的爱情婚姻制度,双方同时仅有一名配偶,是现时全地球最多国家奉行的爱情婚姻制度。
2、乱婚
无爱情婚姻制度。
3、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互相集体通婚,在古时候普遍流行过。我国古代妇女出嫁后称公婆为“姑舅”,是这个制度存在过的证明。现存的马来式亲属制也是证据。
4、普那路亚婚制
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若干姊妹是他们彼此老公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老婆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5、偶婚制
一男一女依照爱情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不过不排斥与其他人同居。双方皆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6、一夫多妻制
一个男性同时娶多位女性成为他的老婆。固然古时候中国和中亚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经可以娶多位女子,不过这两者仍然有区别。传统咱们国家的男子,他的配偶中仅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来人那么是简单容易的多位老婆。狭义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
7、一妻多夫制
一个老婆同时存在多位老公,或者多个男子同时娶一个女子为老婆。藏族曾经存在过这种爱情婚姻模式。
8、单偶制专偶制
和单一配偶出嫁,并排斥与其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本质要素。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这种爱情婚姻制度。
9、事实爱情婚姻
指未经法律登记,但被社会承认和接受的爱情婚姻。常常出此刻爱情婚姻法尚未强制执行的时期,为法律所暂时容忍的爱情婚姻状态。
10、走婚
一种存在于摩梭人之间的爱情婚姻方式,是一种较为自由的爱情婚姻方式,男女之间不涉及经济关系,亦并不需要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爱情婚姻。
11、闪婚
爱情婚姻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迅速出嫁。
12、网婚
在网络上结为虚拟夫妻。
13、同性爱情婚姻
指同性之间的爱情婚姻关系。
14、
为已经去世的人举行婚礼,将双方结为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