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婚姻关系的发展规律有哪些特点爱情婚姻离婚(爱情婚姻的五个阶段及其特点)
人类经历的一般爱情婚姻形态有哪些方面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曾出现过很多形形 *** 的爱情婚姻形式。
1。抢夺婚:俗名叫抢婚,也称劫夺婚、抢劫婚,是盛行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游牧时代。
此时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为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斗争时的掠夺对象。
2。买卖婚:是族外婚议婚的发展,是私有制爱情婚姻的代表形式。
男女双方没有权力按本人的意愿决定爱情婚姻,完全由爸妈做主。
男女的爸妈定好了以后,男方便用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换取女方为妻。
3。服役婚:这是原始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时期的一种婚俗。
它是以男方赴女方家服劳役为条件,换娶老婆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来。
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来讲为3~7年,长者达10余年,亦有的服役到婚后生育子女,方可携妻返家。
4。表亲婚:指兄弟的子女与姐妹的子女之间相互缔结的婚配形式,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风,曾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
5。交换婚:是古时候族外婚的一种古俗形式,它是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是古时候以人易人,对等交换的族外婚的延伸。
6。转房婚:学术上又称逆缘婚,是古时候“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
七、招养婚:其实是人们常说的“入赘”,口语称“招养老女婿”。
八、招养夫婚:是一种重婚的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
如女方的老公因病或因残等原因不能参与劳动,再招回一位男子共同生活。
九、典妻婚:这是旧社会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形式。
又称“承典婚”、“租妻婚”、“借肚皮”、“租肚子”等,实际就是“借妻生子”或叫“借腹生子”。
十、童养婚: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婚俗之一。
多数都是有了子嗣后的人家,抱养别家的闺女作为养女,到了该女子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
十1。指腹婚:包办爱情婚姻的一种变态形式,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时怀胎, 爸妈便指腹为媒, 若所生为一男一女,即结为夫妻。
十2。:又称嫁殉婚,娶殉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加的婚俗形式。
它的特征表现为男女两方是用死者联姻的婚嫁关系。
十3。共妻婚:是旧社会主要流行于裕固族中的古俗,其表现形式为:哥哥先娶了老婆,过了一段家庭生活之后,弟弟也慢慢加入爱情婚姻关系,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实。
十4。“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永宁纳西族,“阿注”意为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那种。
十5。走婚:是云南省少数民族摩梭人的婚俗。
在日间,男女很少独立相处,只可以在聚会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对心上人表达心意。
男子若是对女子倾心,便在日间的聚会上约好女子,到半夜的时刻再到女子的“花楼”相会。
十6。试验婚:是未正式出嫁前先试行同居的婚俗。
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爱情婚姻形式较多,它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
十七、自愿婚:以男女双方以 *** 为手段的正常婚俗,双方在经济、情感感情、生活各方面保持了平等与均衡。
简述爱情婚姻有哪些类型,并说明其特点?
出嫁,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不过有一些爱情婚姻却并不是基于爱情。你了解过爱情婚姻是什么吗?有听别人提起过契约爱情婚姻、无性爱情婚姻和同性爱情婚姻吗?接下来小编给大众来说一说这几个爱情婚姻的那种。
1。何谓契约爱情婚姻
契约爱情婚姻是指领取出嫁证的局中人是通过某些协议而暂时组成或者长期组成家庭,并在一起进行生活一种爱情婚姻状态。在我国没有明这类爱情婚姻是不是有效,不过爱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这种爱情婚姻形式。对于这类爱情婚姻也许你是排斥甚至反对态度,不过不得没有承认契约爱情婚姻的的确确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爱情婚姻。这类爱情婚姻的局中人也是基于某些特殊的要求,而进行的爱情婚姻协议。固然在伦理上这种爱情婚姻是被鄙视和不认可的,但却实实在在是合法的。爱情婚姻是什么?爱情婚姻是美满而圣洁的。在此小编提示大家,对待爱情婚姻应当认真,不要通过某些合法的手段去破坏爱情婚姻的圣洁。
2。何谓同性爱情婚姻
同性爱情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爱情婚姻关系。在同性爱情婚姻的鼓励者中,其也被叫作爱情婚姻平等或平等爱情婚姻权。这类爱情婚姻是对传统爱情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展现了现代爱情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走势,满足了同性相恋之人士的出嫁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截至2018年,同性的爱情婚姻与民事结合在全球五大洲得到合法化,全球范围内实现同性的爱情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达到30个。
3。何谓无性爱情婚姻
无性爱情婚姻指的是没有性生活的爱情婚姻。社会学家说,夫妻间假如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也指男女双方在承诺不进行性生活的基础上结成夫妇关系。一部分人因种种不可抗力造成性功能丧失,一部分人心灵受过重大创伤,还有那么一些人先天无性,此外还有那么一些人根本对性就不有兴趣或只是希望组成形式上的爱情婚姻……这样一部分人群自愿组成爱情婚姻,亦称无性爱情婚姻。这个简答题范围太宽泛了,不好回答。
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的特征。
爸妈之命,媒妁之言。
1。中国古代的爱情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妻子,但当时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许多个妻子,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
2。我国古代的爱情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爱情婚姻,爱情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爱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单独的人格。
3。爱情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因此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管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爱情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爱情婚姻道德的沦丧。
4。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老公,即便老公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普通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
5。我国古代爱情婚姻经过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爸妈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真正正出嫁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加,只有在出嫁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奥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毕生。
更多阅读
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
1。无自主性,无自主性指的是毫无自主选择权;
2。承嗣性,古时候男女双方结为爱情婚姻关系的意图就是繁衍后代;
3。抑女性,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束缚力较强;
4。买卖性,爸妈把儿女的爱情婚姻当成买卖来做,婚后老婆可任由老公买卖
5。繁缛性。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的婚前婚时婚后礼节十分繁重。
参考资料来源:知识混装大无极-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
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1。爱情婚姻家庭的性质
爱情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爱情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那么是爱情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一)爱情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爱情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爱情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爱情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爱情婚姻家庭独一无二的特性,使得爱情婚姻家庭和其它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二)爱情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爱情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作用与影响爱情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爱情婚姻家庭所体现出的社会要求。这是爱情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3。爱情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一)广泛性
爱情婚姻家庭法是适合使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涉及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其广泛。每个自然人不管性别、不管年龄,都不可避开地与爱情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二)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三)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出嫁、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流程;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出嫁、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局中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的特征。
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的特征
1。我国古代爱情婚姻非常形式,爱情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爱情婚姻,要不然便是违法爱情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按周礼之规定,爱情婚姻关系的成立,first of all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爸妈之命、媒妁之言”,这是爱情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2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一家子人之间的通婚行为。此忌讳与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出嫁会作用与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作用与影响全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那个时候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出嫁能够起到好作用的“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本人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就不可以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爱情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咱们国家古时候爱情婚姻制度发展史上作用与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爱情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出嫁仪式仍可见到“爱情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2)离婚的形式。在中国古代,解除爱情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2。我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爱情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很多老婆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很多的老公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爱情婚姻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因 此,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爱情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依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老婆”,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我国古代爱情婚姻非常注重形式,爱情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爱情婚姻,要不然便是违法爱情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尤其是周朝初期周公把爱情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我国古代的爱情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与形式主义的色。《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致也。”这便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1。婚2。丧3。祭4。乡5。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由于有爱情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1)出嫁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爱情婚姻关系的成立,first of all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爸妈之命、媒妁之言”,这是爱情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2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一家子人之间的通婚行为。此忌讳与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出嫁会作用与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作用与影响全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那个时候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出嫁能够起到好作用的“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本人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爸妈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爸妈”、《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其实就是例证。在古时候,爱情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爸妈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爱情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务 必要经过“爱情婚姻六礼”流程才能完成合法爱情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爱情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流程,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出嫁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爱情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要紧、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紧接着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里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就不可以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爱情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咱们国家古时候爱情婚姻制度发展史上作用与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爱情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出嫁仪式仍可见到“爱情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2)离婚的形式。在中国古代,解除爱情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爸妈,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爸妈(公婆),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嗣不孝;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只要女子有里边 的任何一条,夫家就能够合礼、合法的解除爱情婚姻关系。《礼记·内则》载“子甚宜(爱)其妻爸妈不说(悦),出;子不适宜其妻,爸妈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表明爱情婚姻关系能不能持续与夫妻感情无关,爱情婚姻关系从开始到解除完全由爸妈控制。夫家为了维护夫权和家族利益,可以轻易找出“七出”中的一条为借口,使女子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 在古时候,解除爱情婚姻关系亦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老公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依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值得选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不过 也反映了中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之特点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作用与影响也极其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爱情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致均未超出其范围。 2。我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爱情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很多老婆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很多的老公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爱情婚姻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因 此,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爱情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依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老婆”,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爱情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按道理来讲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具体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③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④。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但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要不然便易生乱,致使国破家亡。因 此,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录载入,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意图,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 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亦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真真正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延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爱情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⑤。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按权力的大小来占有数量不同的女人,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单独的人格;其作用一是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淫欲,二是帮助王公贵族解决权力的继承问题。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其意义在于它可以帮到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大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大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⑥。按嫡大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身份以及对一家子人的领路人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大儿子来继承。如嫡大儿子早逝,则由嫡二儿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可以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大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现代爱情婚姻有何特点
融洽度都很低~
稍微了解历史的人都明白知道,中国古代是一个一夫多妻制的爱情婚姻制度,是以夫权和父权为主的一个历史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受到西方一夫一妻制的作用与影响,我们国家也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爱情婚姻制度。
我国现代爱情婚姻制度对维持一个稳固的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确立单独、自由和平等的混应家庭理念对于顺应时代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效果。
咱们国的爱情婚姻法以调整爱情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人员关系方面的各式重要问题。
对这样一种爱情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对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人员关系同样也特别重要,就不会出现像电视剧里那种后宫斗心般为了一位男士三千佳丽你争我斗的有害于和谐的局面。
爱情婚姻是能够维持人类关系最为持久和稳定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夫妻关系。而家庭爱情婚姻法就是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剖析社会发展的历程,家庭爱情婚姻法在整个社会发展历程中始终扮演中重要的角色,作用与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文明。
所以可以看得出,现代爱情婚姻制度是一种历史潮流的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一种文明的表现,其目的就是维护一个国家的统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一个一个的小家庭将社会分块切条,每个家庭仅需要维护一家人的平稳安定就是对这个整个社会的大和谐做了一份应有的贡献。
反过来,通过这种小家庭的互相扶持的关系,也愈发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统治和安定。
随意和随便,合合分分是自然。变数增多,不求常在,只求拥有过。能过则过,不能过离了再说,管他和谁睡过。出嫁快 离婚快爱或不爱,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的特征。
第1,我国古代爱情婚姻法的特征是封建的包办强迫爱情婚姻。这是私有制物质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爱情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着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华民族尤其是农民的四条非常大的绳索"。①在这种制度下,"爸妈之命"和"媒妁之言"是爱情婚姻的形式,门当户对和爱情婚姻论财是封建爱情婚姻的必然要求。主婚权操于爸妈,祖爸妈等尊长之手,局中人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局中人只有到出嫁那天,才能见到本人的新娘或新郎,满意与否都只有接受。阶级、等级和家庭地位的差异,给通婚带过来了严格的限制。所谓"门当户对"就是这种限制的展现。出嫁的主要形式mm聘娶婚,常常也成为了买卖婚的别名。在电视剧《京华烟云》中,姚木兰嫁给曾荪亚,光嫁妆就有48个大箱子装,想必曾家的聘礼亦必不少。"门当户对"几乎成了"以财论婚"的体面的别称。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流程。"六礼"为(1)纳采,(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其中以纳征为中心,即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交纳聘财之后,爱情婚姻即告成立。可见这种繁文褥节的嫁娶流程,不过呢是买卖爱情婚姻的一块体面的幌子。正如恩格斯所言"在整个古时候,爱情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爸妈包办的,局中人则安心顺从。古时候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爱情婚姻的基础,而是爱情婚姻的附加物,"②这种包办强迫爱情婚姻的深层的源泉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它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要求的封建伦理观在爱情婚姻家庭范畴的展现。
第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物质基础上,私有制社会没有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时候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 不是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老婆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此亦为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区分嫡庶之别的一种需要。电影《大红的灯笼高高挂》中的"老爷",名义上老婆是一人,而他还有五房姨太太;古时候的皇帝,名义上的老婆只有皇后一人,可他还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这几个都是事实上的多妻制的反映。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的多妻制是并行不悖的。这种多妻制,还具有等级制的特征,剥削阶级中男子纳妾的状况,一般说来是同他们在封建阶级中的地位相一致。纳妾几乎成了财富和地位的代表象征。古时候科举制度中,考上的举子们为庆贺中榜,常常第1件事就是纳妾,以示身份、地位。这种实际的一夫多妻制,是由封建的物质基础、伦理观和家庭人身依附关系决定的;"女子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从来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物质基础、而男子却可以凭借财富和权力实行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经常提到的"一夫一妻制"是专对妇女来讲的,妻只能有一夫。
第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经成家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贤妻良母,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但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诗经。氓》中的女主人公"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hh"③这是那个时候妇女家庭生活的生动写照。"男女授受不亲""男女有别""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的重要内容。广大妇女在爱情婚姻家庭中受着礼和法的重重束缚。封建礼教要求妇女恪遵"三从"、"四德"、"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德"、"言"、"容""功"诸方面都要符合封建的道德标准,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数。在古时候, 妇女常常只有小名而无正式姓名,出嫁之后则在本姓之上冠以夫姓,称"某门某氏"。这是男尊女卑,老婆对老公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突出表现。从古时候豪门中,女子称老公为"老爷",也可看出这是男尊女卑的制度的反映,已经成家妇女在家庭中的人身地位低下,并且封建的礼法还从财产权利方面对妇女进行各式限制和剥夺,我国古代历代封建法律都否认老婆的财产继承权,如明、清律均规定:"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反之,老婆故后遗留财物当然归夫所有。老婆的携入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这更从本质上巩固了夫权统治,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第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整个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但要服从爸妈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爸妈对子女的权力由爸爸集中行使,母那么是:"亲而不尊",这几个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不能得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爸妈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在《红楼梦》里,贾宝玉见贾政,就好像老鼠见了猫一样,就是一个例证。"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这为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父子之亲成了君臣的含义的缩影。一家之内,"父叫子亡,了不得不亡,"一国之内,"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家国一体。子女违反教令,族规国法,惩罚很严酷。以至爸妈、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的事例屡见不鲜,却得到法律的容忍和保护。封建统治阶级正所谓用这种家长专制的方式,维护了封建宗法,社稷一统。
第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爱情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爱情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此刻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老公可以解除爱情婚姻关系,离弃他的老婆"④在整个古时候 离婚是不自由的,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离婚是老公是特权,老婆是无离婚权利可言的。中国古代的礼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就是这一方面的明显例证。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有"出妻","和离"及"义绝","出妻"也叫休妻,是我国古代最常常见到的离婚方式。出妻的理由有七项、被叫作"七出"即不顺爸妈、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限制离婚,古时候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即"尝更三年丧不出""贱取贵不出","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出",⑤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老婆"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就是古时候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假如夫妻两口子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双方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的意思当绝, 双方必须离婚。这是男女不平等的反映。实行义绝制度的意图,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统治。义绝与出妻不同,"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该当义绝而不绝者,则须依律科刑。如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和离是古时候的一种协议离婚制度,等同于近世的两愿离婚。如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婚,不坐"。这看似好像公平,可是因为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所以非常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夫和离,愿不愿离婚仍取决于老公,有时,妻犯"七出"之条,夫家不愿"家丑"外扬,便采用和离的方式将其休弃。在这样的状况下和离常常成了出妻的别名。
除以上三种方式外,我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封建法律还有基于特定事由向官府呈诉离婚的规定
。例如,男方据以诉请离婚的缘故是:"妻背夫在逃","妻殴夫","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据以诉请离婚的缘故是:"夫抑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殴至折伤以上","夫典雇其妻",妻因受夫之祖爸妈,爸妈非礼相殴至笃疾","夫弓虽女干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翁欺奸男妇"⑥等。从这几个离婚的理由,也可看出男女的不平等,以女方的理由之一为例,"夫殴妻至折伤以上"方可离婚,而男方的离婚理由"妻殴夫"男方即可提出离婚。我国古代这种关于离婚的礼法规定,明显的使男子处在一种有益的地位,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维护了封建的夫权统治、伦理纲常。
以上我国古代的爱情婚姻法的特征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源泉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不外乎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爱情婚姻家庭范畴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着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爱情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物质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
第6,我国古代的爱情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征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爱情婚姻关系着重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性来调整的。有关爱情婚姻家庭的礼,实际起着法的效果。到了封建社会,调整爱情婚姻关系的方式是礼、律并用的。如汉朝的《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用来规定爱情婚姻、户籍等。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和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则分设"爱情婚姻 ","户禁"两篇。隋朝的《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唐朝的爱情婚姻家庭立法,在古时候的爱情婚姻家庭立法上起着承上启下的效果。《永徽律》中"户婚"的有关规定为之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的爱情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蓝本。宋、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除律外,封建王朝的户令和后期与律并用的例,对调整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处理爱情婚姻家庭案件也起着特别重要的效果。需要提出来的是,"律"中所规定的,着重是那些与刑相关
,即一旦违法,便处以刑罚的问题,其它问题与事项一概委诸与礼第1,我国古代爱情婚姻法的特征是封建的包办强迫爱情婚姻。这是私有制物质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爱情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着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华民族尤其是农民的四条非常大的绳索"。
第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物质基础上,私有制社会没有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时候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 不是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老婆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此亦为为了维护宗法制度。
第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经成家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贤妻良母,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但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第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整个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但要服从爸妈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爸妈对子女的权力由爸爸集中行使,母那么是:"亲而不尊",这几个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不能得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爸妈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
第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爱情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爱情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此刻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以上我国古代的爱情婚姻法的特征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源泉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不外乎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爱情婚姻家庭范畴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着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爱情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物质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
第6,我国古代的爱情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征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爱情婚姻关系着重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性来调整的。
爱情婚姻的特点是什么
爱情婚姻的特点是什么
爱情婚姻的特点是什么,出嫁可不是儿戏,这时候在找丈夫的时刻都需要擦亮本人的双眼,由于爱情婚姻更加的多的是靠双方的人品在支撑如此的一段爱情婚姻,下面为各位共享爱情婚姻的特点是什么。
爱情婚姻的特点是什么1
1。出嫁的特点是什么
出嫁是法律上称为爱情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流程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出嫁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
出嫁的行为只能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这是爱情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两性的差异和性的本能是爱情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
2。行为性质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必须按法律的要求进行,要不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出嫁代表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出嫁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如此才能得到那个时候社会制度的承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不被社会制度认为是爱情婚姻。
3。行为后果为结成夫妻关系。
出嫁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关系得以确立。男女双方因出嫁而确立互为另一半的夫妻关系。从此,他们之间互相承担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未经法定手续,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这种关系。
《民法典》第1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出嫁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爱情婚姻登记jiguan申请出嫁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出嫁证。完成出嫁登记,即确立爱情婚姻关系。未办理出嫁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出嫁登记是出嫁的必经流程吗
是的,出嫁登记是国家对爱情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治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爱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爱情婚姻局中人及其子女的健健康康,避开违法爱情婚姻,预防爱情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出嫁的法定流程:
1。出嫁是要式行为,取得出嫁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出嫁行为具有人身性,局中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要不然不产生夫妻关系。
4。其中“未办理出嫁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爱情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出嫁条件,但未办理出嫁登记的,双方局中人应补办登记,领取出嫁证。
出嫁登记流程
出嫁登记是国家对爱情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治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爱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爱情婚姻局中人及其子女的健健康康,避开违法爱情婚姻,预防爱情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并且也是在爱情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
爱情婚姻登记jiguan
依据国务院《爱情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爱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爱情婚姻登记管理jiguan,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爱情婚姻登记jiguan的职责是:
(1)办理爱情婚姻登记;
(2)出具爱情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爱情婚姻行为;
(4)宣传民法典律,倡导文明婚俗。
出嫁登记流程
出嫁登记大体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中国公民在咱们国家境内申请出嫁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居住地的爱情婚姻登记jiguan申请出嫁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公司、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爱情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局中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居住地的爱情婚姻登记jiguan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局中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爱情婚姻登记jiguan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爱情婚姻的特点是什么2
爱情婚姻成立的特点是什么
1。爱情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不过是一种事实,即爱情婚姻关系己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两口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
2。爱情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爱情婚姻的`要素。要不然,法律认为爱情婚姻根本不存在。爱情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 不是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爱情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爱情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爱情婚姻关系。欠缺爱情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爱情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爱情婚姻可言。即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婚姻关系。
《民法典》
第1千零四十六条【出嫁自愿】出嫁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出嫁年龄】出嫁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1千零四十八条【禁止出嫁的情况】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出嫁。
第1千零四十九条【出嫁登记】要求出嫁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爱情婚姻登记jiguan申请出嫁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出嫁证。完成出嫁登记,即确立爱情婚姻关系。未办理出嫁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爱情婚姻的特点是什么3
现代爱情婚姻的特征
1。男女在爱情婚姻中人格、地位平等。
固然从实际生活之中确实存在有些夫妻地位不平等,一个独掌话语权的情形,不过这是一种畸形的爱情婚姻。真真正正幸福的爱情婚姻必然是二个人的人格和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掌控谁,谁掌控家庭话语权的情形。家里事务都必然是二个人互相协商互相沟通的结果。
2。夫妻享有共同财产。 这一点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婚后两人的所得都看成是共同财产,而不论谁的贡献大谁的贡献小。
3。夫妻有互相扶持互相抚养的责任。
在一方患病或是遭遇其它困境时,夫妻两人皆有互相扶持互相帮助的义务,而不能甩手无论或是找措辞推搪。
4。男女皆有选择爱情婚姻关系是否继续的权利。
这一点就是二个人皆有提出出嫁和离婚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制止。
5。感情、互相尊重、责任感是维持爱情婚姻最要紧的三条纽带。
爱情婚姻是人的一生之中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耗时长成效不一定明显,而且还会面对不断的挑战和诱惑,能不能修成正果白首相偕,需要方方面面的感悟与珍惜,而这,就只能是见人见智各人各求了。
我国爱情婚姻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爱情婚姻法》规定的爱情婚姻基本原则,在《爱情婚姻法》第1章“总则”中作了具体规定:
第2条 实行爱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爱情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爱情婚姻和别的干涉爱情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爱情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您好!!!爱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就是爱情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爱情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爱情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爱情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展现了以爱情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和特定。爱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爱情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出嫁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出嫁自由是指缔出嫁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爱情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爱情婚姻法来讲,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出嫁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人员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咱们国的实际情况来讲,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我国爱情婚姻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实行爱情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爱情婚姻。(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5)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