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码怎么样(银行公司律师)
已经评估的抵押房产,终本后作用与影响挂网拍卖吗
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本期天同码,案例源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18年第二辑(总第六6辑)执行指导案例。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
1、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并不作用与影响后续执行拍卖流程
——评估报告仅系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参考,进入拍卖流程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作用与影响后续拍卖流程。
2、拍卖未通知局中人,不当然引起互联网司法拍卖撤销
——拍卖前未通知局中人,不属于严重违反拍卖流程且损害局中人或竞买人利益情形,故不能引起互联网司法拍卖撤销。
3、先抵押后出租,执行标的上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执行标的上申请执行人抵押权设立在先,案其他人租赁权成立在后,租赁权不能作用与影响并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实现。
4、是否超标的查封,应以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根据
——判断保全查封不动产整体价值是否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时,可采取委托评估方式,以确定查封不动产价值。
5、就生效调解书履行问题达到完成协议,属执行和解性质
——局中人基于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问题而达到完成协议,应属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双方应按约定内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规则详细解读】
1、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并不作用与影响后续执行拍卖流程
——评估报告仅系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参考,进入拍卖流程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作用与影响后续拍卖流程。
标签:执行|执行拍卖|评估报告|有效期
案情简单介绍:2014年8月,银行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器材公司,法院据此查封了器材公司名下房地产。2014年10月20日,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总价为1200万余元,同时报告显示“有效期1年”。法院按器材公司在案件诉讼流程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器材公司送达了该评估报告。2015年1月6日,进行第1次拍卖,后又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2016年1月,法院在淘宝网上以770万余元保留价公开变卖前述房地产,由开发公司竞买成交。嗣后,器材公司以法院未送达评估报告、依失效的评估报告变卖财产违反法定流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法院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地产进行评估,法院按器材公司在案件诉讼流程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器材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局中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合使用于第1审流程、第2审流程和执行流程”规定,故器材公司主张法院未送达评估报告,剥夺其合法权益主张不能成立。②评估报告仅系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进入拍卖流程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作用与影响后续拍卖、变卖等流程。本案中,评估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评估报告后,法院即于2015年1月6日以评估价为保留价进行了第1次拍卖,并未超过有效期,之后又进行了第2次、第3次拍卖及变卖,符合法定流程,器材公司关于评估报告已失效不能采用主张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器材公司异议。
实务要点:评估报告仅系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进入拍卖流程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作用与影响后续拍卖、变卖等流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438号“某器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刘轩羽、黄思军执行监督案”,见《拍卖前未通知局中人等流程瑕疵能不能引起互联网司法拍卖撤销——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评析》(孙超,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于明,审判员杨春,代理审判员邱鹏),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剖析》(201802/66:53)。
2、拍卖未通知局中人,不当然引起互联网司法拍卖撤销
——拍卖前未通知局中人,不属于严重违反拍卖流程且损害局中人或竞买人利益情形,故不能引起互联网司法拍卖撤销。
标签:执行|执行拍卖|流程瑕疵|通知局中人
案情简单介绍:2014年8月,银行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器材公司,法院据此查封了器材公司名下房地产。2014年10月20日,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总价为1200万余元。法院按器材公司在案件诉讼流程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器材公司送达了该评估报告。2015年1月6日,进行第1次拍卖,后又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2016年1月,法院在淘宝网上以770万余元保留价公开变卖前述房地产,由开发公司竞买成交。嗣后,器材公司以评估价过低、法院未通知其参加拍卖违反法定流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器材公司在知晓法院选择评估机构情况下,因无证据证明器材公司曾在案涉房地产评估、拍卖过程中就评估流程及评估结论向法院提出异议。案涉房地产在淘宝网上经三次公开拍卖及一次公开变卖后才由开发公司竞买成交,说明该价格符合房地产真实市场价格,故器材公司关于案涉房地产评估价过低及法院低价处置财产主张,均缺乏事实根据。②固然法院未能以个别通知方式通知器材公司参加竞买,但其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2条“互联网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互联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规定,在市级日报、淘宝网上发布公告,并未限制器材公司参加竞买,器材公司亦未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且在淘宝网拍卖、变卖,能最大限度发现有意愿的竞买者即实现案涉房地产实际价值,故执行法院流程瑕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1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拍卖流程且损害局中人或竞买人利益情形,裁定驳回器材公司异议。
实务要点:拍卖前未通知局中人等流程瑕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1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拍卖流程且损害局中人或竞买人利益情形,不能引起互联网司法拍卖撤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438号“某器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刘轩羽、黄思军执行监督案”,见《拍卖前未通知局中人等流程瑕疵能不能引起互联网司法拍卖撤销——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评析》(孙超,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于明,审判员杨春,代理审判员邱鹏),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剖析》(201802/66:53)。
3、先抵押后出租,执行标的上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执行标的上申请执行人抵押权设立在先,案其他人租赁权成立在后,租赁权不能作用与影响并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实现。
标签:执行|抵押|先抵押|租赁权
案情简单介绍:2013年1月,贸易公司用其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1、2亿余元并办理登记。同年12月2日,贸易公司以前述房产再次抵押向洪某借款4500万元,亦办理登记。2013年12月16日,贸易公司将前述房产出租给实业公司。2015年,法院拍卖前述房产,评估价1、3亿余元,最终科技公司以8500万元竞买取得该房产,银行和洪某分别作为第1、第2顺序抵押权人实现相应债权。实业公司用其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案其他人异议。
法院认为:①依《物权法》第一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6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使人不具有管束力,承租人请求房屋受使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②案涉房产第1顺序抵押权人银行设立抵押权时间为2013年1月,第2顺序抵押权人洪某抵押权设立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并均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实业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其签署该合同时间系2013年12月16日,可见,该租赁关系成立于抵押权后。依前述规定,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上设立的租赁关系对买受人不具有管束力。执行过程中,案涉房产评估价为1、3亿余元,第1顺序抵押权人债权额为1、2亿余元,第2顺序抵押权人债权额为4500万元,执行标的价值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租赁权存在作用与影响抵押权实现,执行标的最终以8500万余元成交结果亦印证该事实,故案涉房产租赁关系对抵押权实现存在作用与影响,抵押权实现时,该租赁关系对买受人科技公司不具有管束力。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另一执行案中,已就案涉房产拍卖款优先分配,该案与本案虽申请执行人不同,但均系对同一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对案涉房产执行来讲,属执行竞合。基于执行标的同一性,科技公司作为该标的买受人,其在银行实现抵押权一案中请求承租人交付案涉房产抗辩,亦可在本案中主张。并 且,实业公司是否在法院查封案涉房产前与贸易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占有案涉房产问题,系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实业公司对案涉房产租赁权成立于抵押权之后,且对抵押权实现存在作用与影响,其租赁权不能对抗贸易公司请求交付案涉房产权利。判决驳回实业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执行标的上申请执行人抵押权设立在先,案其他人租赁权成立在后,如租赁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抵押权实现有作用与影响的,法院应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即租赁权不能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53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案其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见《案其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再审申请人信德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金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吴文冲、陈东毅、厦门市桥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案其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评析》(乔宇,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何东宁,代理审判员徐霖、乔宇),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剖析》(201802/66:71)。
4、是否超标的查封,应以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根据
——判断保全查封不动产整体价值是否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时,可采取委托评估方式,以确定查封不动产价值。
标签:执行|超标的查封|评估报告|明显高于
案情简单介绍:2016年,建筑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开发公司,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余元及名下房产。开发公司以查封财产总价值远超申请保全的1、2亿元范围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异议审查时评估价格评估房产估价为1、7亿余元。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对应的查封、拘留、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拘留、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或是重症减损其价值的除外。”据此,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拘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查封的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应当对超标的保全的部分财产予以解封。在判断保全查封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是否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时,因双方局中人争议较大,法院可采取对查封不动产委托评估方式确定查封资产价值。②本案中,法院对案涉查封财产委托评估,评估结果依法可作为判断查封资产价值主要参考根据。建筑安装成本仅系不动产总体成本一部分,不能完整反映不动产市场价值。并 且,案涉不动产查封与异议审查阶段有一定时间间隔,在不动产价格可能波动情况下,距离执行流程更近的异议审查时评估价格应比查封时评估价格更接近最终执行时标的物实际变价金额,故建筑公司主张以查封时间为评估价值时点、按建安成本为基准计算所保全房地产价值缺乏根据。③考虑到市场波动及其他不确定因素,为公平保护各方局中人合法权益,对查封资产评估价值下浮20%作为参考价判定评估资产价值,加上已冻结银行存款,最终判定全部保全资产价值为1、5亿元,比保全裁定载明金额1、2亿元超出3000万元。执行法院在落实解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财产保全目的和资产变现便利性等因素,结合案件实际和保全标的具体情况,并适当兼顾被保全人利益进行裁量。裁定在价值3000万元范围内对开发公司查封财产解封。
实务要点:判断保全查封不动产整体价值是否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时,可采取对查封不动产委托评估方式确定查封资产价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55号“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见《不动产超标的保全的审查问题——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评析》(苏萌,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黄金龙,审判员刘少阳、朱燕),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剖析》(201802/66:91)。
5、就生效调解书履行问题达到完成协议,属执行和解性质
——局中人基于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问题而达到完成协议,应属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双方应按约定内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标签:执行|私下和解|执行和解|继续履行
案情简单介绍:2010年,就高某与薛某合同纠纷案,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载明诉争房屋由双方共同出卖后,所得购房款由高某支付薛某16万元。2011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协议作为前述民事调解书最终履行协议,高某向薛某首次支付5万元,后每月以支付580元租金、共支付8年方式履行。2017年,高某诉请确认案涉协议有效,责令薛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局中人可以自愿协商达到完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交诉讼。②本案中,薛某与高某所签协议具备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同时亦不具有《合同法》第五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应认定有效。该协议系基于对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问题而达到完成的协议,双方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房子处分方式、价款支付金额和期限等内容均进行了变更,故该协议属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内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判决案涉协议合法有效,薛某协助高某办理产权过户。
实务要点:局中人基于对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问题而达到完成的协议,应属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双方应按约定内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案例索引:贵州遵义中院(2018)黔03民终458号“薛某与高某合同纠纷案”,见《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上诉人高雪莲与被上诉人高云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评析》(赖丽莉,贵州遵义中院),
蒋律师对法律行业有如何的作用与影响和贡献?
律师行业在咱们国家的发展时间不长,从九十年代开始,律师算是一个正经的行业,到如今三四十年。
这段时间,律师行业发展,不管是从业人数或是收益,几乎完全是依托于经济的发展;而行业内部呢,不管是组织形式、协作模式、管理模式、诉讼技术,2021年的律师行业和1991年的没啥分别。
90年代老律师带新人不给工资,算是白打工,好在一般用心交;如今老律师带新人给低到可怜的工资,还有某些律师要新人倒交学费的。过去律师是合伙制,每个律师就是一个家庭作坊,生产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生产成本极高,价格高的绝多数人都承担不起,此刻同样如此。
前些年,法律行业的人皆在说中国律师人数已经够了,不需要许多律师,但大家又看见,中国平均每万人律师人数又是很低的。明明数据上显示律师人数不够,但律师本身又在喊难做,为啥?由于落后的生产模式和组织形式决定了律师的成本过高,致使多数人都被排除在法律市场之外。一个案子律师费5000块,对于多数三线城市以上律师来说就是tm来侮辱人的,可是即使是5000块,对于一个正常的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或许是正常家庭一到两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如此的矛盾既是对律师行业的伤害,也是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伤害。
不同于多数人看见的天同所的可视化诉讼技术的创新,无讼的案例检索,天同码的编撰。蒋勇律师真真正正想做的,是通过网络改变律师行业组织模式,协作方式,消除现有的律所制度,使得律师能够依托于网络进行方便的跨地域合作,将家庭作坊式生产,变为每个律师根据自己特长,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流水线生产。这种模式的改变就如同工业剪掉鞭子一样,能非常大的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降低律师生产成本,同时提高生产质量。假如成功,就能让中国多数人都请得起律师,并且低廉的价格就能享受到标准化的优质服务。
对于律师本身来说,再也不用拘泥于地域和律所的限制,仅需要专精于自己最心爱的业务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步骤,就能拥有充分的竞争角逐力,在网络上与全国的律师同行合作。
这才是蒋勇律师的理想,他做的无讼也正所谓在为这一理想铺路,这种人,是值得敬仰的,也是值得缅怀的。他启动了律师界的律所管理创新,他带动了律师界的法律科技创新,他推动了律师界的律师合作创新……
因此,他的离开,震惊了律师界,也牵动了律师界的心……
律师们说起天同,自不然就会想到蒋勇,想到蒋勇为此做出的贡献。从模拟法庭到知识管理,从天同诉讼圈到律所管理一体化,从只见牛肉不见面的牛肉面到每月一次的开放日,皆能体会到蒋勇律师的精心策划和深情厚意。
律师们谈起无讼,必然就会想到蒋勇律师,想到蒋勇律师的奉献。从每周蒋讲到管理创新,从互联网科技到人工智能,从法律大数据到诉讼可视化,从一夜成名的天同码到古色古香的四合院,都会领会到蒋勇律师的精诚追求和深谋远虑。
律师们忆起蒋勇,当然就会想到蒋勇这几个年为了法律服务创新和知识管理创新所付出的辛劳和汗水。这几个年来,他南来北往,转遍了几乎所有一些地方律协;他东奔西走,几乎飞遍了所有的大中城市。有时,今天上午他还在所里研讨业务,下午他就依然出现在某个讲座上;有时,昨天还在上海呼吁从大数据看“准三审”,今天又在成都建言从规模化看专业化。
有一些时日,我与蒋勇律师大都时候居然不是在论坛上同台对话,就是在讲坛上同台主讲。我一般只可以在周末才有如此的机会,他却是一直处于这样忙而有序的工作状态中。近日“蒋勇律师去世”登上了热搜,挑起了网民朋友们的注意和关注,相信还有许多人和虎泰克新闻网小编之前一样不清楚“蒋勇律师去世”是啥?什么情况?为此虎泰克新闻网小编刻意在网上整理了关于“蒋勇律师去世”的内容,方便您了解其有关信息和来龙去脉。
2021年06月23日18时45分,“蒋勇律师去世”登上了微博热搜榜。截止至2021年06月23日19时09分,“蒋勇律师去世”在微博热搜榜最高排行第三,最高热度1209694,平均热度58548四、
针对“蒋勇律师去世”网民朋友们也纷纷发表了本人的观点。虎泰克新闻网小编也摘录了一些内容供大家讨论,一起来瞧一瞧吧。
@我是律师的friend说:#律界观察# 自古英雄如美人 不使人间见白头 中国律师界一颗巨星陨落!!!中国律师界重要的改革家、创新者、思想家@蒋勇律师天同无讼 一路走好!!!蒋律师是一位对律师行业有着深刻洞见,推动行业生态发生变化的卓越律师。天同码、诉讼的可视化、模拟法庭等等,都是蒋勇律师对行业的探索和贡献。有幸在智合哈佛班及各个论坛听过蒋律师关于行业的思考,受益匪浅。愿天下无讼,无病。



@律师傅不惑说:【蒋勇律师突发心脏病去世】北京天同所的蒋勇律师,是中国律师界少数兼具规则思维和网络思维的大咖之一,他创办的无讼是极少数真真正正意义上成功的法律网络项目。作为一个曾经蠢蠢欲动创业又浅尝辄止的律师同行,我深知律师创业的不易,需要冲破规则思维的智力、破釜沉舟的勇气和百折不挠的毅力,而蒋勇律师,是这一方面成功的践行者。失去蒋的中国法律界、网络界、法律网络界,失去了一大片颜色。
@蔡雅奇刑法说: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蒋勇律师去世??真希望这是假新闻!!!
典型案例|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被拒绝情形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被拒绝情形
——依据案件事实及利益衡量原则,公司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诉请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拒绝。
标签: 股东知情权 正当目的 会计账簿 利益平衡
案情简单介绍: 2015 年,实业公司股东 科技 公司书面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到现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及凭证。实业公司以 科技 公司违反股东合作协议有关竞业禁止义务另设经营范围一样的技术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
法院处理: ① 科技 公司作为实业公司股东,有权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科技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履行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流程义务,实业公司实际作出拒绝回复,故 科技 公司诉请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置条件。② 科技 公司出资设立实业公司前所签合作协议,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在设立实业公司后,又另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与之高度重合的技术公司。实业公司有理由相信二者存在业务竞争角逐关系, 科技 公司设立技术公司存在占领实业公司开发、销售市场,损害实业公司利益可能。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其中会涉及实业公司以往产品销售渠道、顾客群、销售价格等商业秘密,通过查阅实业公司会计账簿可了解实业公司商业秘密。 科技 公司一旦获悉前述商业秘密,将在与实业公司竞争角逐中处于优势地位并可能损害实业公司利益。 科技 公司可通过查阅会计报告等资料或通过中间人审计方式了解实业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其股东知情权。③实业公司为保障股东知情权,已向全体股东发送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流量表。此外,还向 科技 公司提供了实业公司审计报告,上述材料能宏观反映实业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又不会过于详细反映交易细节与关键,既为实业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提供了有效途径,并且还不会造成实业公司经济利益及商业秘密受到严重损害。④股东知情权应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行使。保障公司权益与股东知情权不受损害互为条件,在保护股东利益同时亦应保障公司利益,使双方利益均衡,故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受到一定限制,且该限制不以已实际产生损害为条件。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公司成立背景及利益衡量原则, 科技 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实业公司会计账簿诉请可能损害实业公司合法利益,实业公司有权拒绝,判决实业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 科技 公司查阅、复制,驳回 科技 公司要求查阅实业公司会计账簿及凭证诉请。
实务要点: 依据案件事实及利益衡量原则,公司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诉请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
案例索引: 北京三中院(2016)京 03 民终 3220 号“某 科技 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见《深圳市美赛达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车联天下 科技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及限制》(李坤),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7/1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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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为啥近日无讼查不了案例
先天决定方向后天决定高度。是的,出嫁了就吥要在爱别人了
,假如爱了,那伱
对得起本人的爱人吗?千万吥可以婚外恋,那样很伤人伤己。想想出嫁的伱,就要对自己,对爱的人负责,对本人的家负责,有了这份责任就会更加珍惜幸福的爱情婚姻,家庭的香甜,认真爱家!!!爱本人的爱人!!!才是最要紧的!!!说明是对你的不同对待,和其它人不同,说明她可能喜欢你,你要抓住机会
鸽子翅膀上有天同和雄什么的四个字啥意思
遇到本机号码不显示 或者无法添加建议你在添加一次
1,主屏上打开“设置”
2,在设置列表中打开“电话,
3,点击“本机号码”选项,这里显示的便是当前电话卡号码
4,设置本人的号码,点击“储存”按钮,
修改好以后,我们返回苹果 iPhone 手机的通讯录,此时可以看见本机号码已经变成我们设置的新号码了。你好,答案是猪,属相是猪的人一般真挚、诚实、有同情心;精力旺盛,待人诚实;专心致志,凡事热心;
希望俺的回答能帮助你1。属相为虎的人应该躲属相为蛇的人。
2。由于双方都是很冷漠的,会相互生疑,假如二个人都怀疑对方,那么生活在一起不会幸福,然而也不会友好相处。属相为虎人忌属相为猴人,二个人性格是相反的,而且三观也不一致,利益方面也没有共同点,因此出现分歧是较为多见的,二个人即便出嫁之后,时间久了就会产生厌恶心理,所以最终的结局可以说就是分手。所以属相为虎的人躲春要躲属相为蛇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