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婚姻法继承法遗产法继承人爱情夫妻(二婚新爱情婚姻法遗产继承)
目录导读:
一:爱情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爱情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
我国《爱情婚姻法》第2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产继承
第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3,夫妻互相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别的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4,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5,夫妻互为第1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爸妈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和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小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1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独立继承。
第6,《继承法》第一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三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特别是老婆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每个人不得干涉。
二:遗产的继承法律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本人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此刻老人没有人赡养的情形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形下,法律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假如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继承权利
(1)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亦即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Yi经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Yi经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依据《继承法》第二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生下来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first of all要明确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什么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那么是根据《爱情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2)权利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也叫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依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first of all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各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则可向人民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3)权利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况。《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死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死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非常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非常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死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1)项或第(2)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作用与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非常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非常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预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非常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断然不会自动丧失,一定会通过司法流程确认。
(4)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一0条规定,“遗产依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爸妈。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爸妈、外祖爸妈。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会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一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依据《继承法》第二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丢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丢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并且 还应注意和提防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使是立有遗嘱的情形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继承类别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每个人均改变不了。
依据《继承法》第二7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丢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依《继承法》第一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爸妈、兄弟姐妹、祖爸妈、外祖爸妈,以及对公婆或岳爸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依照以下顺序继承:第1顺序:配偶、子女、爸妈。对公婆或岳爸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爸妈、外祖爸妈。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1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白表态丢弃继承权。未作明示丢弃的,则看成是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致使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一6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还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依据《继承法》第一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jiguan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和提防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将其见证的情形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由此在实际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形。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四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小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爸妈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小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一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小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爸爸或者妈妈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合使用于法定继承的第1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务必要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亦即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务必是被继承人子女的小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获取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不管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假如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小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合使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由于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形下,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先要做到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需须留意的是,代位继承同样适合使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4)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五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预示丢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合使用于法定继承,还适合使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五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预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因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实际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区别主要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先要做到的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先要做到的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
2.两者适用继承的范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合使用于法定继承之中。
3.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被转继承人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转继承权的人,大多都是被转继承人的若干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小辈直系血亲。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小辈直系血亲。
4.两者的客体不同。转继承的客体为被转继承人未能分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人不会取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继承权利与义务不同。转继承引申出两个层次的遗产继受关系,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并且 还会发生其继承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代位继承那么是单一的遗产继受关系,代位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只是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
6.两者应继承份额的归属不同。转继承中可发生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其配偶共有的情况;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应继份则均归代位人,不发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问题。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的配偶可主张分割已死亡的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在爱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未开始分割的,配偶则无权主张分配遗产。
(5)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持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馈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一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掉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二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 且,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也应该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三:新爱情婚姻法遗产继承如何处理
在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受《继承法》调整,爱情婚姻法只规定夫妻财产的属性与调整爱情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继承法》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2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3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益;
(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4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按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按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5条 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
第6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死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死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非常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非常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交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不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交诉讼。
第2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爸妈。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爸妈、外祖爸妈。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妈,包括生爸妈、养爸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爸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小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爸爸或者妈妈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交诉讼。
第3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还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jiguan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终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2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2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预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四:遗产继承法
男人不能吃感动这一套,但他心里知道,说出如此的话,估计你是没戏了,但男人吗哪天,找未到了寂寞了,要生理需要不了,也许会找你的,不过你不要被甜言秘语,昏头了
五:再婚夫妻遗产怎么分配和继承比例
这个还是不相信的好,日子过的好还是不好,任何人的标准也不一样,查生辰八字啥的不依靠谱。
想过的好,努力是一方面,努力的方向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对本人有信心。
六:新爱情婚姻法二婚遗产分配(再婚遗产继承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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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可是,再婚遗产继承怎么分配,继承的比例是如何的?
网民朋友咨询: 我爷爷与奶奶(有4个子女)原来共同购买一套居室(无贷款),奶奶去世后,爷爷又和另外一个婆婆出嫁(有出嫁证)。婚后我爷爷去世,请问这个婆婆有这个居室的继承权吗?假如有,怎么和我爷爷奶奶的4个女子分割这个居室?
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解答:
再婚家庭的继承权问题: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要不然按法定继承;2,再婚对象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first of all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3,剩下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其配偶(现任)、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爸妈都是法定第1序位继承人;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遗产;5,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3人调解或者起诉。
《中华人民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序:配偶、子女、爸妈。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爸妈、外祖爸妈。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爸妈,包括生爸妈、养爸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妈。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爸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小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爸爸或者妈妈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孙勇律师解析:
继承比例分配:
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一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普通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大致相同,条件大体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异。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由于没有单独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活法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接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平时生活方面处于互相紧密联系状态,彼此互相关心和照顾。
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郴州电视台《天天说法》栏目特邀律师、作风监督员、郴州市第5届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郴州市第6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律师职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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