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爱情婚姻的源头和演化过程婚姻离婚离异(爱情婚姻的产生与发展)
目录导读:
爱情婚姻的爱情婚姻发展史
▲爱情婚姻的源头原始人类并不需要爱情婚姻,这跟今天的灵长动物是相同的,不必细说。后来有了氏族社会,采用的是集体群婚制,即一个氏族的 男人或女性集体嫁到另一个氏族。此亦为在进化过程中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乱伦致使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个风俗。再后来进入了私有制社会,才有了一对一或一对数的固定的夫妻关系,由此就产生了爱情婚姻制度。值得指出的是,因为爱情婚姻产生于私有制,所以它一直与人的财产关系息息相关。因为男子是私有制社会的主体,所以女子一直被认为男子的财产,于是大部分古时候社会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抢婚、买卖妻妾等现象也源于此。因为私有制的财产因为血缘关系中的 男人继承,为了保证血缘的纯净,就有了“处女情结”和对女子性行为的严格管束。当显现了部落和国家等社会组织之后,爱情婚姻又成了一种筹码。从部族的通婚,到国家统治者之间的“联姻”,都是试图通过爱情婚姻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直到今天,爱情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于结盟和理顺财产继承关系。至于在自然小农经济社会中,爱情婚姻那么是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即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而在当今社会社会中的老百姓,爱情婚姻那么是为了组成一个家庭,在满足人的正常平稳的生活所需的并 且,承担为家族和社会养育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的一种归宿。爱情婚姻的源头其实就是对财产的保护。它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把女人视作物,一种可供交换的财产。至于母系社会里的一些经常提到的“走婚”等,并不是爱情婚姻,只是人类繁衍的本可以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形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的抉择。那时,多生下一个孩子,当然就多一份人类活下去的可能。女人由于生育而成为神祗,有权与想xingjiao的任意一个男性发生关系,包括乱伦。“活下去”这3个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决定了母系社会刚迈入父系社会时的性行为。相当长一些时日,人们是依照供养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来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不过伴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类学会狩猎与农耕,私有财产出现,保护财产成了首务之急,因此,爱情婚姻出现,老婆成了老公的财产。刚开始规矩还不严,爱情婚姻还未能完全统治性,女人在婚前还不错有性行为,所以那个时候普遍有“杀首子”之习俗,以求保证血缘的纯净。到之后的日子,爱情婚姻完全统治了性,人类彻底迈入农业社会,任何一位女士的爱情婚姻都已不能再由她自己说了算。女人已经完全沦为财产,她不但是爸妈待价而沽的商品,也是某个男人即将购买的财产。▲爱情婚姻的演变在人类社会中,爱情婚姻不是自始存在的,固定不变的,它经历了复杂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经过最初的杂乱两性关系进展到原始忌讳与禁忌、习惯、道德和法律加以确认和调整以后,产生了对人们具有普遍管束力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了人类社会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爱情婚姻的演化过程分为几个阶段:1。前爱情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即同一原始群体内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杂乱的,没有任何限制。不但在兄弟姐妹间,并且在爸妈子女直系血亲间都没有忌讳与禁忌。这一时期存在于人类最初数以百万年计的漫长时代。2。群婚制。随着原始社会不断由低级阶段向高档阶段发展,人类从最初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进为各式群婚制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开始形成了最初的爱情婚姻制度。群婚制,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爱情婚姻形式。最大的特点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期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经历了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间的两性关系,即不同辈分的男女间不得出嫁;再经历了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这从而挑起了母系氏族的产生,让人类爱情婚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3。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爱情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很多老婆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很多老公中有一个主夫。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态,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现居住在云南泸沽湖畔的摩梭人,其带有神秘色彩的“走婚”,即是对偶婚的开残留形态。4。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爱情婚姻制度。它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最终,亦不是男女性爱的最终,而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爱情婚姻家庭。它经历了长期的演化过程,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四个历史时期。
爱情婚姻的源头是什么
爱情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可是,爱情婚姻的源头是什么呢?
人类的爱情婚姻家庭形态是一个能动的历史因素,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自有人类到现在,它大致经历了群婚和个体婚两大历史阶段。而在群婚之前,曾存在过一种与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时期。这是由那个时候人类(300万年前的猿人)的生存条件所决定的。那时猿人仅仅会使用石块和木棒,却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角逐,他们得以活着的唯一优势就是群体的团结。因而唯有成功地排除了两性关系上的动物妒忌本能,才有可能实现自然界最伟大的进化——从猿到人的飞跃。
两性关系的这种极原始的状态,已找未到直接的证据。但在中外的神话中却不乏蛛丝马迹。《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埃及的神话说亚孟神做了自己妈妈的老公;印度的神话也说婆罗门同本人的女儿萨拉伐斯匹配。而在公元前8世纪成书的古希腊的《神谱》中说:地母该亚与其子天神乌拉诺斯匹配,生下六男六女。几个文明古国的神话传说竟不约而同地体现出一幅人类先民的血亲杂交图景,应该说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而是人们对蛮荒之世的一种蒙眬的记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人开始产生一定的劳动分工,精力旺盛的青壮年经常外出采集、狩猎,有经验的老年人则留在住地打制石器,磨削骨器。这使年龄相当的同辈男女有经常接触的机会,从而逐渐排除了上下代之间的两性关系。这是对两性关系最初的限制,由它产生出人类历史上的第1种爱情婚姻形态——群婚制。
最初的群婚是血缘群婚。其特征是实行血缘群体内的等辈通婚,而排除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凡同辈的兄弟姐妹,亦即爱情婚姻中的配偶。如我国汉、彝等族都传说自己是伏羲兄妹婚配传下的子孙。学术界普遍认为,血缘群婚存在于猿人阶段。那个时候的人类已能用火,以狩猎采集为生,过一种原始共产制的群居生活。人们的活法单位称为“血缘家族公社”,或称“血缘公社”。
人类爱情婚姻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逐渐排除亲兄弟姐妹间的爱情婚姻,继而逐渐排除一切母系血亲间的爱情婚姻。即由血缘群婚(族内婚),发展为氏族群婚(族外婚)。这一巨大无比的进步,致使人类的体质由猿人进化为智人;人类的社会组织也由血缘公社发展为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外婚开始是两合群婚,即甲氏族的男子与乙氏族的女子匹配,反之亦然。但并 不是个体婚配,而是以氏族为单位的群体爱情婚姻。氏族群婚的发展走势是:通婚范围的一步步扩大和通婚对象的一步步缩小。通常是发展为环状联婚。此种婚制在澳洲、非洲和亚洲皆有发现,它的根本是单向的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闺女必须嫁给姑母的儿子;姑家的闺女则绝不能返转回嫁给舅家为媳,因而需要三个以上的通婚集团才能构成这种婚制。我国景颇族的姑爷种、丈人种,就是环状联婚的遗制。
氏族外婚最终致使在群婚中孕育的对偶婚逐渐取代群婚制。当成对的偶居趋向稳定时,就象征着群婚已向对偶婚过渡。这样的状况发生于母系氏族的晚期。不过对偶婚尚处于群婚遗俗的包围之中,它是一种不稳定的个体婚,由配偶双方组成的对偶家庭也缺乏单独的经济生活,而仍然依附于母系家庭公社。即最初的对偶婚是男子结婚,女子则娶进老公,并终身与本人的母系亲人居住在一起。对偶婚阶段,女子与男女一样有离婚权,再婚对双方都不困难。
对偶婚给家庭增加了一个新的成员:除生身的妈妈之外,又确立了生身的爸爸。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的劳动在家庭经济中日益举足轻重,家长也逐渐由女性变为男性。而最具震撼性的变革是:由女娶男变为男娶女,进而变对偶婚为一夫一妻制,变母系制为父权制。
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初,并 不是就与个体小家庭相联系,而是蕴含在由一个男性祖先的直系后裔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里。在生产进一步发展,剩余产品成为经常现象后,人类最初的阶级分化也随之发生。父系家庭公社遂演变为家长奴隶制家庭。此时老婆的地位便一落千丈,成为老公生儿育女的工具。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遂成为普遍通行的爱情婚姻形态并一直延续到现在。
历史表明: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人类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发生过很多巨大无比的变化,经历了从杂乱无序到血缘群婚、氏族群婚和对偶婚的发展。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两性之间的联系从总体上看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的发展,颠覆了原始共产制并形成阶级社会以来,以男子为主体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古已有之的永恒现象。其实也就是说它不但与人类的爱情婚姻史大相径庭,与我国现实民族婚俗也相去甚远。如前所述,我国少数民族因为各自具体的历史条件有别,社会发展的程度也颇不平衡,导致各民族爱情婚姻风俗异彩纷呈,从而构成中国人民文化中富有情趣趣味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般说我国绝大都民族是实行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并 且,在一些民族中亦有招赘婚。另外,在藏、普米、门巴、珞巴等民族中,有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后者——一夫多妻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绝大都民族中都广泛流行,它成为民族上层和富有者的特权,也是某些缺乏子嗣的家庭采取的补救性措施。但不管哪种情况,一夫多妻都象征着妇女已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一夫多妻制除少数姐妹或母女共招一夫,从而出现母系承继外,大部分情况是父子相承。
在保留原始公社遗制的独龙、怒、傈僳〔lisu栗粟〕、景颇、佤、鄂温克、鄂伦春、拉祜〔hu户〕等民族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尚未最终完成。对偶家庭本来是包容在母系的大家庭中,亦有的延续到早期的父系大家庭。
云南宁蒗〔lang浪〕县永宁区的摩梭人,解放前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封建领主制,但因为历史发展的跳跃性——由母系氏族越过父系氏族和奴隶制,直接进入封建领主制,其家庭爱情婚姻仍保留着男不婚、女不嫁的原始走访婚形态,其生产、生活单位亦不是以爱情婚姻为基础的家庭,而是纯粹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母系家族,它不包括男女成员的配偶。
母系家族是单系的血缘组织,一旦女子娶进老公,对偶家庭就产生了。同一个母系家族的若干对偶家庭,就组成为母系家庭公社。在云南拉祜族中,曾有过由25对配偶组成的庞大的母系家庭公社。
正所谓伴随着对偶家庭的产生,出嫁仪式才应时而生。由于已经很有必要向社会宣布,也要求社会尊重一个新家庭的诞生。而在走访婚状态下,人们举行了成年仪式,就自然地卷入爱情婚姻生活,无所谓出嫁或离异,更无需举行任何仪式。对偶家庭的出嫁仪式还十分简单,拉祜族男子带着简单容易的农具结婚到女方,就算举行了婚礼。彝族中的阿细人,男子随女子下地劳动,就表明他们的爱情婚姻已经成立。有了出嫁仪式,离异也就需要一定手续,开始同样是很简单容易的。傣族是由提出离异的一方给对方递一对蜡条。布朗族那么是割断一根蜡条,或砍开一根木桩,就能够分道扬镳了。
在摩梭人、佤等很多民族中,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均伴随着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进而变母权制为父权制。这一变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新兴的父权制与没落的母权制互相消长的过程中,产生出种种互相对立的风俗,如走婚与嫁娶;逃婚与抢婚;不落夫家与强迫坐家;婚前的性自由与审新娘等等。尽管母权制依赖守旧的力量,对父权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反抗,父权制无疑掌握了历史的主动权,在很多民族的民间风俗中留下了他们节节胜利的印记。诸如以改变命名的习性来改变传统,独龙族和布朗族就在不远的过去,才变母与子女联名为父子联名。而在仡佬、壮、高山、傣等族的历史上,都出现过一种奇特的“产翁”习俗,即当老婆分娩后,老公立即爬上产床,以模仿妇女生育和哺乳的姿态,来预示婴儿确系己出。此种强化父子血缘关系的戏剧性手段,在世界很多民族中都曾发现。而普米族的“审新娘”和布依族的“戴假壳”风俗,则反映了父权对母系遗俗大兴问罪之师,不惜以强权逼使妇女就范。在父权制下,买卖婚、交换婚和转房婚等爱情婚姻形态随之应时而生。
买卖婚多以聘礼的形式出现,原是男方对女方丧失一个成年劳力提供的补偿,后来与出身门第和女子的美丑巧拙联系起来,在一些民族中聘礼达到相当大的数额,使贫困的男子终身无力娶妻。用自己一身劳力来偿付老婆身价的服役婚或以姐妹换妻的交换婚是他们有限的抉择。而对于统治阶级,爱情婚姻是一种行为,是借新的联姻来扩大的机会,门当户对自然成为择偶的首要条件。
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妇女都已沦为交换和买卖的对象,她们丧失了单独的人格,完全失去了自由爱情婚姻的权利,只能任人摆布。即便老公亡故,她也是夫族的一笔动产,必须在夫族中“转房”而不允许外嫁。就是男子爱情婚姻也取决于爸妈之命而没有自主权。
上述的诸种爱情婚姻形态:由任意的走访婚到包办的买卖婚;由多偶制到一夫一妻制,这几个在咱们国的民族婚俗中同时并存,加以各族婚俗的千姿百态,使咱们国的民族婚俗犹如一座习俗画的长廊,又好似一座有无数珍藏的博物馆。在这儿我们将看见:有的民族婚恋自由,更加的多的则由爸妈包办;有的民族婚礼热烈而隆重,有的则不拜天地,也不入洞房;有的婚礼欢歌满堂,有的却哭声不断;有的男娶女,有的则女娶男。不管怎样,各民族的爱情婚姻风俗,都渗透着传统性、群众性,并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使之蕴含着鲜明的民族特点和乡土气息。透过民族的婚俗,将有可能从一个侧面了解社会历史的脉络。
我国各族的爱情婚姻家庭形态都处于发展之中,在1949年之后,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皆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改善,它还将继续发展,直至两性间实现名符其实的完全平等。
原始社会时期爱情婚姻形态的演变?
1。群婚
群婚又称杂乱婚,是原始时代的第1个爱情婚姻形式。这种爱情婚姻形式以没有固定配偶为特点。人类尚未摆脱动物的野性,那个时候也没有道德伦理的相关概念,人类为了繁衍,不分年龄和辈分,更没有亲属的概念。《列子汤问》中曾说这个时代是“男女杂游”,就是说这种混乱的爱情婚姻形式。
2。血缘婚
血缘婚又称族内婚,是原始时代第1个产生爱情婚姻制度的爱情婚姻形式。这种爱情婚姻形式是以同一个集团中,同辈之间可以产生爱情婚姻关系,排除不同辈分亲属之间的爱情婚姻为特点。不过这种爱情婚姻关系有个典型式样,就是同辈之间的男女互为共夫或者共妻。
一旦有女子怀胎产子,不晓得这个孩子的爸爸是谁,只是了解孩子的妈妈是谁,妈妈也知道哪个是自己生产的孩子。这就形成了后面发展壮大成母系氏族一个很大的缘故。
因为血缘婚所生产的子女多为畸形,对人的身体素质造成的危害,威胁到了人类的发展,人类开始在氏族群中实行某些忌讳与禁忌,进而发展壮大成为亚血族婚。
3。亚血族婚
又称族外婚,或者伙伴婚。这种爱情婚姻形式开始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间的爱情婚姻关系,最终禁止旁系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孙子和曾孙之间的爱情婚姻关系。
这样,本氏族的兄弟或姐妹就必须在通婚的对方氏族中寻找情侣,不过仍旧是共夫和共妻的形式,生产的子女依旧是“不知其父,只知其母”。
这种爱情婚姻形式下,男子死后,要葬在本人出生的氏族墓地,不能和女方姐妹同墓合葬,其所生的子女归女方所有,死后同妈妈合葬,不能同爸爸合葬。此亦为古书中所说的“感天而孕”的情形,由于那时候的人类还不可以理解生殖与性行为的关系,而归为上天的神力创造的缘故。
4。对偶婚
对偶婚是介于亚血族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个爱情婚姻形式。即异姓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一男一女对偶同居关系,以女子为中心,男子只有在女子家里过夜的权利。是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管束而稍有固定的爱情婚姻形式。
男女各自的情侣可以想换就换,不受管束,所以子女仍旧是“知母不知父”的状态。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就时有发生,很长久内,两种爱情婚姻形态是并存的。
在对偶婚盛行时期,亦有一名男子与多名女子,或者一名女子与多名男子的牢固结合。现今许多少数民族的习俗中仍有对偶婚形式的展现。
5。赘婚
赘婚即男嫁女娶,俗称“倒插门”。是男嫁女娶,从女居的爱情婚姻形式。在对偶婚时期,男子到女子家过夜,有时参与女家劳动,有时参与自己家劳动,不过所生子女归属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那么是女子嫁到男家并在男家劳动,所生子女也属于男方。
因为那个时候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为了弥补补充女子“从夫居”的损失,有能力的家庭会拿出一定的彩礼给女家作为赎金,建立女嫁男娶的爱情婚姻形式;
不过一些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缺少钱财,唯一的办法就是使自己的子弟到女家从事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实现换到老婆的爱情婚姻关系,这便是古书说的“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
男子给女家劳动的时间有长有短,长则几年,短则几月。此间,男子要接受女家的监督,并经受各式艰苦的考验,以证明本人有养家糊口的能力,才被允许出嫁或入赘,这算是一种考验,所以又叫“考验婚”。
爱情婚姻是怎样产生的
爱情婚姻的源头与演变 原始人类并不需要爱情婚姻,这跟今天的灵长动物是相同的,不必细说。后来有了氏族社会,采用的是集体群婚制,即一个氏族的 男人或女性集体嫁到另一个氏族。此亦为在进化过程中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乱伦致使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个风俗。再后来进入了私有制社会,才有了一对一或一对数的固定的夫妻关系,由此就产生了爱情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因为爱情婚姻产生于私有制,所以它一直与人的财产关系息息相关。因为男子是私有制社会的主体,所以女子一直被认为男子的财产,于是大部分古时候社会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抢婚、买卖妻妾等现象也源于此。因为私有制的财产因为血缘关系中的 男人继承,为了保证血缘的纯净,就有了“处女情结”和对女子性行为的严格管束。 当显现了部落和国家等社会组织之后,爱情婚姻又成了一种筹码。从部族的通婚,到国家统治者之间的“联姻”,都是试图通过爱情婚姻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直到今天,爱情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于结盟和理顺财产继承关系。 至于在自然小农经济社会中,爱情婚姻那么是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即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而在当今社会社会中的老百姓,爱情婚姻那么是为了组成一个家庭,在满足人的正常平稳的生活所需的并 且,承担为家族和社会养育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的一种归宿。 --------------------------- 爱情婚姻的源头其实就是对财产的保护。它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把女人视作物,一种可供交换的财产。至于母系社会里的一些经常提到的“走婚”等,并不是爱情婚姻,只是人类繁衍的本可以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形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的抉择。那时,多生下一个孩子,当然就多一份人类活下去的可能。女人由于生育而成为神祗,有权与想xingjiao的任意一个男性发生关系,包括乱伦。“活下去”这3个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决定了母系社会刚迈入父系社会时的性行为。相当长一些时日,人们是依照供养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来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不过伴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类学会狩猎与农耕,私有财产出现,保护财产成了首务之急,因此,爱情婚姻出现,老婆成了老公的财产。刚开始规矩还不严,爱情婚姻还未能完全统治性,女人在婚前还不错有性行为,所以那个时候普遍有“杀首子”之习俗,以求保证血缘的纯净。到之后的日子,爱情婚姻完全统治了性,人类彻底迈入农业社会,任何一位女士的爱情婚姻都已不能再由她自己说了算。女人已经完全沦为财产,她不但是爸妈待价而沽的商品,也是某个男人即将购买的财产。 --------------------------- 简述: 爱情婚姻的源头始于氏族群居时代,人类建立了最初的性关系禁规,对性行为加以规范。所以爱情婚姻从刚开始就具有管束和规范人们的性行为的功能。在当今社会社会一夫一妻的背景下,爱情婚姻更成为保障性关系合法性和排他性的制度形式。
爱情婚姻法的历史变迁
1。 爱情婚姻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爱情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还算大的立法变化:1950年《爱情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爱情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爱情婚姻法》的修改,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1950年5月1日,《爱情婚姻法》正式实施,这是新咱们国家的第1部法律。它明确宣布实行爱情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爱情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年的《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爱情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 1980年的《爱情婚姻法》重申了爱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以及禁止重婚和包办爱情婚姻等原则和制度,并依据时代特点和需要,增添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新规定。同时1980年《爱情婚姻法》增添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条款在起草时,成为争议最大的一条。有人引用恩格斯的名言:没有爱情的爱情婚姻是不道德的爱情婚姻。不过也有人认为,应该忠于爱情,不能轻易离婚。最后的立法方案还是决定不能用法的强制力维持感情破裂的爱情婚姻。这其实也就是说反映在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爱情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爱情婚姻的目标。 2001年对于1980年的《爱情婚姻法》进行了33项修改,增设了无效爱情婚姻、可撤销爱情婚姻条款,增添了重婚和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并且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在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的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亦为我们现行的爱情婚姻法,不过到20二十四年12月31日就被废止了。 新的爱情婚姻法将于20二十四年1月1日实施,新爱情婚姻法first of all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溶入民法典的一重要展现。并且也展现了立法者对于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能够起到好作用的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同时新的爱情婚姻法还新增添了离婚冷静期等规定,新爱情婚姻法即《民法典》第5篇爱情婚姻家庭篇,一共79条。
爱情婚姻的源头是什么
爱情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可是,爱情婚姻的源头是什么呢?
人类的爱情婚姻家庭形态是一个能动的历史因素,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自有人类到现在,它大致经历了群婚和个体婚两大历史阶段。而在群婚之前,曾存在过一种与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时期。这是由那个时候人类(300万年前的猿人)的生存条件所决定的。那时猿人仅仅会使用石块和木棒,却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角逐,他们得以活着的唯一优势就是群体的团结。因而唯有成功地排除了两性关系上的动物妒忌本能,才有可能实现自然界最伟大的进化——从猿到人的飞跃。
两性关系的这种极原始的状态,已找未到直接的证据。但在中外的神话中却不乏蛛丝马迹。《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埃及的神话说亚孟神做了自己妈妈的老公;印度的神话也说婆罗门同本人的女儿萨拉伐斯匹配。而在公元前8世纪成书的古希腊的《神谱》中说:地母该亚与其子天神乌拉诺斯匹配,生下六男六女。几个文明古国的神话传说竟不约而同地体现出一幅人类先民的血亲杂交图景,应该说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而是人们对蛮荒之世的一种蒙眬的记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人开始产生一定的劳动分工,精力旺盛的青壮年经常外出采集、狩猎,有经验的老年人则留在住地打制石器,磨削骨器。这使年龄相当的同辈男女有经常接触的机会,从而逐渐排除了上下代之间的两性关系。这是对两性关系最初的限制,由它产生出人类历史上的第1种爱情婚姻形态——群婚制。
最初的群婚是血缘群婚。其特征是实行血缘群体内的等辈通婚,而排除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凡同辈的兄弟姐妹,亦即爱情婚姻中的配偶。如我国汉、彝等族都传说自己是伏羲兄妹婚配传下的子孙。学术界普遍认为,血缘群婚存在于猿人阶段。那个时候的人类已能用火,以狩猎采集为生,过一种原始共产制的群居生活。人们的活法单位称为“血缘家族公社”,或称“血缘公社”。
人类爱情婚姻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逐渐排除亲兄弟姐妹间的爱情婚姻,继而逐渐排除一切母系血亲间的爱情婚姻。即由血缘群婚(族内婚),发展为氏族群婚(族外婚)。这一巨大无比的进步,致使人类的体质由猿人进化为智人;人类的社会组织也由血缘公社发展为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外婚开始是两合群婚,即甲氏族的男子与乙氏族的女子匹配,反之亦然。但并 不是个体婚配,而是以氏族为单位的群体爱情婚姻。氏族群婚的发展走势是:通婚范围的一步步扩大和通婚对象的一步步缩小。通常是发展为环状联婚。此种婚制在澳洲、非洲和亚洲皆有发现,它的根本是单向的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闺女必须嫁给姑母的儿子;姑家的闺女则绝不能返转回嫁给舅家为媳,因而需要三个以上的通婚集团才能构成这种婚制。我国景颇族的姑爷种、丈人种,就是环状联婚的遗制。
氏族外婚最终致使在群婚中孕育的对偶婚逐渐取代群婚制。当成对的偶居趋向稳定时,就象征着群婚已向对偶婚过渡。这样的状况发生于母系氏族的晚期。不过对偶婚尚处于群婚遗俗的包围之中,它是一种不稳定的个体婚,由配偶双方组成的对偶家庭也缺乏单独的经济生活,而仍然依附于母系家庭公社。即最初的对偶婚是男子结婚,女子则娶进老公,并终身与本人的母系亲人居住在一起。对偶婚阶段,女子与男女一样有离婚权,再婚对双方都不困难。
对偶婚给家庭增加了一个新的成员:除生身的妈妈之外,又确立了生身的爸爸。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的劳动在家庭经济中日益举足轻重,家长也逐渐由女性变为男性。而最具震撼性的变革是:由女娶男变为男娶女,进而变对偶婚为一夫一妻制,变母系制为父权制。
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初,并 不是就与个体小家庭相联系,而是蕴含在由一个男性祖先的直系后裔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里。在生产进一步发展,剩余产品成为经常现象后,人类最初的阶级分化也随之发生。父系家庭公社遂演变为家长奴隶制家庭。此时老婆的地位便一落千丈,成为老公生儿育女的工具。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遂成为普遍通行的爱情婚姻形态并一直延续到现在。
历史表明: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人类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发生过很多巨大无比的变化,经历了从杂乱无序到血缘群婚、氏族群婚和对偶婚的发展。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两性之间的联系从总体上看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的发展,颠覆了原始共产制并形成阶级社会以来,以男子为主体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古已有之的永恒现象。其实也就是说它不但与人类的爱情婚姻史大相径庭,与我国现实民族婚俗也相去甚远。如前所述,我国少数民族因为各自具体的历史条件有别,社会发展的程度也颇不平衡,导致各民族爱情婚姻风俗异彩纷呈,从而构成中国人民文化中富有情趣趣味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般说我国绝大都民族是实行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并 且,在一些民族中亦有招赘婚。另外,在藏、普米、门巴、珞巴等民族中,有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后者——一夫多妻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绝大都民族中都广泛流行,它成为民族上层和富有者的特权,也是某些缺乏子嗣的家庭采取的补救性措施。但不管哪种情况,一夫多妻都象征着妇女已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一夫多妻制除少数姐妹或母女共招一夫,从而出现母系承继外,大部分情况是父子相承。
在保留原始公社遗制的独龙、怒、傈僳〔lisu栗粟〕、景颇、佤、鄂温克、鄂伦春、拉祜〔hu户〕等民族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尚未最终完成。对偶家庭本来是包容在母系的大家庭中,亦有的延续到早期的父系大家庭。
云南宁蒗〔lang浪〕县永宁区的摩梭人,解放前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封建领主制,但因为历史发展的跳跃性——由母系氏族越过父系氏族和奴隶制,直接进入封建领主制,其家庭爱情婚姻仍保留着男不婚、女不嫁的原始走访婚形态,其生产、生活单位亦不是以爱情婚姻为基础的家庭,而是纯粹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母系家族,它不包括男女成员的配偶。
母系家族是单系的血缘组织,一旦女子娶进老公,对偶家庭就产生了。同一个母系家族的若干对偶家庭,就组成为母系家庭公社。在云南拉祜族中,曾有过由25对配偶组成的庞大的母系家庭公社。
正所谓伴随着对偶家庭的产生,出嫁仪式才应时而生。由于已经很有必要向社会宣布,也要求社会尊重一个新家庭的诞生。而在走访婚状态下,人们举行了成年仪式,就自然地卷入爱情婚姻生活,无所谓出嫁或离异,更无需举行任何仪式。对偶家庭的出嫁仪式还十分简单,拉祜族男子带着简单容易的农具结婚到女方,就算举行了婚礼。彝族中的阿细人,男子随女子下地劳动,就表明他们的爱情婚姻已经成立。有了出嫁仪式,离异也就需要一定手续,开始同样是很简单容易的。傣族是由提出离异的一方给对方递一对蜡条。布朗族那么是割断一根蜡条,或砍开一根木桩,就能够分道扬镳了。
在摩梭人、佤等很多民族中,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均伴随着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进而变母权制为父权制。这一变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新兴的父权制与没落的母权制互相消长的过程中,产生出种种互相对立的风俗,如走婚与嫁娶;逃婚与抢婚;不落夫家与强迫坐家;婚前的性自由与审新娘等等。尽管母权制依赖守旧的力量,对父权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反抗,父权制无疑掌握了历史的主动权,在很多民族的民间风俗中留下了他们节节胜利的印记。诸如以改变命名的习性来改变传统,独龙族和布朗族就在不远的过去,才变母与子女联名为父子联名。而在仡佬、壮、高山、傣等族的历史上,都出现过一种奇特的“产翁”习俗,即当老婆分娩后,老公立即爬上产床,以模仿妇女生育和哺乳的姿态,来预示婴儿确系己出。此种强化父子血缘关系的戏剧性手段,在世界很多民族中都曾发现。而普米族的“审新娘”和布依族的“戴假壳”风俗,则反映了父权对母系遗俗大兴问罪之师,不惜以强权逼使妇女就范。在父权制下,买卖婚、交换婚和转房婚等爱情婚姻形态随之应时而生。
买卖婚多以聘礼的形式出现,原是男方对女方丧失一个成年劳力提供的补偿,后来与出身门第和女子的美丑巧拙联系起来,在一些民族中聘礼达到相当大的数额,使贫困的男子终身无力娶妻。用自己一身劳力来偿付老婆身价的服役婚或以姐妹换妻的交换婚是他们有限的抉择。而对于统治阶级,爱情婚姻是一种行为,是借新的联姻来扩大的机会,门当户对自然成为择偶的首要条件。
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妇女都已沦为交换和买卖的对象,她们丧失了单独的人格,完全失去了自由爱情婚姻的权利,只能任人摆布。即便老公亡故,她也是夫族的一笔动产,必须在夫族中“转房”而不允许外嫁。就是男子爱情婚姻也取决于爸妈之命而没有自主权。
上述的诸种爱情婚姻形态:由任意的走访婚到包办的买卖婚;由多偶制到一夫一妻制,这几个在咱们国的民族婚俗中同时并存,加以各族婚俗的千姿百态,使咱们国的民族婚俗犹如一座习俗画的长廊,又好似一座有无数珍藏的博物馆。在这儿我们将看见:有的民族婚恋自由,更加的多的则由爸妈包办;有的民族婚礼热烈而隆重,有的则不拜天地,也不入洞房;有的婚礼欢歌满堂,有的却哭声不断;有的男娶女,有的则女娶男。不管怎样,各民族的爱情婚姻风俗,都渗透着传统性、群众性,并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使之蕴含着鲜明的民族特点和乡土气息。透过民族的婚俗,将有可能从一个侧面了解社会历史的脉络。
我国各族的爱情婚姻家庭形态都处于发展之中,在1949年之后,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皆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改善,它还将继续发展,直至两性间实现名符其实的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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